國際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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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買賣合同違約責任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違約形式的分類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根據《公約》的這一規定,構成根本違約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首先,必須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這是構成根本違約的前提條件。其次,違反合同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害,並且這種損害是實質性的,即實際上剝奪了受害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最後,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沒有理由不預見到會產生這種嚴重後果
  與根本違反合同相對應的是非根本違反合同,它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但尚未給對方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情形。凡是違約行為後果沒有構成根本違約的,都是屬於非根本違反合同的行為。
  區分根本違反合同和非根本違反合同,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它直接關係到受損害方可能採取何種補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對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限制。根據《公約》的規定,如果某種違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受損害的一方就有權宣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損害賠償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如果某種違約行為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即屬於非根本違反合同,則受損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具體到買方和賣方來說,由於他們各方承擔的義務不同,因而違約的情形也不一樣。
  賣方違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交貨。這是指賣方拒絕交付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的貨物。(2)延遲貨。這是指賣方未能按照合同或《公約》規定的時間交貨。(3)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這是指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在品質、規格、數量或包裝等方面與合同規定不一致。(4)所交貨物具有爭議性,即存在第三方的權利或請求。(5)提交的單據有瑕疵。這是指賣方提交的單據或者數量不全,或者內容與合同不符。
  買方違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
  (1)不按合同規定交付價款。(2)不按合同規定收取貨物。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對違約的補救措施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對違約的補救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履約寬限期、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及解除合同。
  1.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補救方法。《公約》在吸收各國法律有關實際履行的規定的基礎上也肯定了實際履行作為一種對違約的補救措施。但是《公約》有關實際履行的規定頗具特色。根據《公約》有關條款的規定,實際履行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的規定實際履行合同義務。關於這一點,《公約》是充分肯定的。《公約》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也就是說,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交貨義務,賣方也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其他義務。但是,根據《公約》第四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要求對方實際履行時,必須符合一個條件,即要求實際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采用與實際履行相牴觸的補救措施。所謂相牴觸的補救措施,是指使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適當的補救措施。例如,就買方來說,已經解除合同或已購買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經被解除,即已終止了雙方的合同義務,再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義務顯然是不適當的。買方購買替代物的行為也是與要求實際履行的意圖相矛盾。買方購買替代物,顯然已放棄了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的權利。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最主要的補救措施,它是指違約一方用金錢補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下面以《公約》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為依據介紹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內容。
  (1)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公約》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只要求存在違反合同的事實以及造成損害,亦即當受損害方請求損害賠償時,對違約方的過錯沒有舉證責任。只要一方違反合同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受損害方即可要求損害賠償。
  (2)損害賠償的範圍。《公約》第七十四條對損害賠償的範圍作了規定。該條款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從《公約》的這一規定來看,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包括各項已經支出的費用以及應獲得而未能獲得的`利益,如買方不收取貨物,賣方繼續保管貨物而支付的費用等。利潤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失去了根據貨物買賣合同應當期望得到的經濟利益,如賣方未按時交貨而使買方失去在國內市場中的銷售利潤等。《公約》關於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基本上與各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