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

才智咖 人氣:1.77W

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本文為您解讀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的問題。想知道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見下文。所謂違約金責任是指一方違約後,適用的以支付違約金為內容的民事責任。

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

【合同違約金】解除合同與違約金責任二者能否並存的問題
【案情】

2007年10月26日,原、被告簽訂011號《散熱器銷售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銷售散熱器,用於通州梨園雲景東路園景商業公建C段工地,合同約定噴塑柱翼型散熱器680型31.5元每片,480型28.5元每片,價款合計690 097.5元;合同簽訂後預付總貨款的40%,貨到現場後再付總貨款的30%,竣工四方驗收合格後再付總貨款的25%(自交付物業後),二個採暖季期滿後付清(即總貨款的5%);由於被告原因延期交貨,每延誤一天按照總價的5‰支付違約金,延誤30天以上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被告應雙倍返還預付款及已付款項,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被告承擔。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07年12月給付被告預付款276 039元。被告自2008年3月14日至同年4月22日交付合同約定的680型7429片,480型768片,總金額為255 901.5元。2008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函件,並在函件中表示,被告已於2007年12月收到原告交付的C段40%預付款,但由於全國整個金屬市場已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材料鐵礦粉價格持續上漲,導致每片暖氣片價格上漲了9.1元,故做出以下方案與原告進行協商:1、每片增加8元差價,合同繼續履行;2、賠償原告50 000元,解除合同;3、C段每片漲3.5元,AB段每片漲8元,重新籤合同;4、C段執行原價,AB段每片漲9元,繼續合作,付款另議。希望原告在 2008年4月7日下午5點前回復。”2008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發出催貨通知,主要內容為“按照《園景閣西區商業綜合樓C段散熱器》表所要求的數量、結構於2008年5月16日前全部到貨,如不能按期送貨,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但被告拒不送貨。

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雙倍返還預付款552 078元、支付違約金103 514.63元。

被告辯稱,自去年以來,原材料價格上漲,繼續履行合同對被告十分不公平,即使被告構成違約,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予以減少。

【裁判要點】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自願建立的買賣合同關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被告部分履行合同義務後,於2008年4月3日函告原告,因材料價格上漲,要求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至此,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預期違約。原告於2008年4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後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至此,被告構成遲延履行,且原告簽訂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在庭審過程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確認。對於被告提出的自去年以來,原材料價格上漲,繼續履行對其十分不公平的抗辯意見,因我國合同法並未允許當事人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合同約定:“由於被告原因延期交貨,每延誤一天按照總價的5‰支付違約金,延誤30天以上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被告應雙倍返還預付款及已付款項,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被告承擔。”預付款不是定金,此條款中“每延誤一天按照總價的5‰支付違約金”及“雙倍返還預付款”均是針對被告遲延履行這一違約行為規定的違約金。現被告存在遲延履行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金,但其要求被告雙倍返還預付款552 078元並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103 514.63元,共計655 592.63元,數額過高,且被告請求減少,本院酌定為103 514.63元,其餘部分本院不予支援。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簽訂後,被告向原告供應散熱器貨款合計255 901.5元,因被告已經供應給原告的貨物已無法返還,原告理應將貨款支付給被告,原告已經支付被告預付款276 039元,扣除貨款255 901.5元,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貨款20 137.5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鼎昌公司返還原告景欣公司貨款二萬零一百三十七元五角、被告鼎昌公司給付原告景欣公司違約金十萬零三千五百一十四元六角三分。

後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