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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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本案中,小王有權辭職,且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即可,同時,本案還涉及到違約金和戶口、檔案問題,下面做詳細分析。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採用以下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於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單位告知。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經介紹過。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和賠償問題

勞動法並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採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便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約定三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小王可以要求減免。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約定了培訓協議的或者那些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12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類似小王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小王約定違約金的,即便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載有違約金條款的也是無效的。

然而,對於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並不僅限於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第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第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第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以免由於行使權利不當而惹禍上身。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等行為,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其實,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只要履行相關的義務,也是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

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相關義務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勞動者也應當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性和實體性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下列義務和權利:

第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除由於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一般來說,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應根據規定履行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對於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建議勞動者採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以免因行使解除權不當而出現爭議。

第二,應當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並通過交接單等書面形式將交接情況作出記錄。

第三,勞動合同解除後,應注意履行保守用人單位祕密的義務。

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是一個勞動者的無條件義務,由於洩密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不僅可以依法追究勞動者的法律責任,而且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受密單位的法律責任。對於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者還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第四,勞動者還應當向用人單位索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也是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和再就業等相關手續所需的重要檔案,所以,勞動者應當妥善保管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第五,勞動者應當配合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在辦理相關手續過程中,勞動者也應當履行告知和配合等義務,以免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

第六,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雙方應當履行。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與勞動法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