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要付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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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毛毛:

被開除要付違約金嗎?

我初進公司簽訂合同,被告知先簽字後蓋章目前無證據 ,但蓋章內容是:辭職和被開除均須付違約金!我由於去年身體不好向公司請3個月假均有請假單 ,但公司方面以請假超過1個月為由將我開除,且要求我賠付違約金,並要挾不賠付便要起訴我。我目前尚未工作,無力償還,請儘快給我回復,以解困擾,不勝感激!

答覆毛毛:

“請假超過1個月為由將我開除?”從這句話中筆者就可以看出很多人對於什麼是開除還不是很瞭解。首先很有必要來解釋一下我們常常遇見的單位對於員工的處分手段——開除、除名,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開除,是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勒令其離職的一種行政處分,即開除廠籍或公職。用人單位因職工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對職工的一種處分,僅僅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被判處徒刑且已經服刑,但處以管制或緩刑的除外;勞動教養後,三年內連續犯罪的或逃跑後五年內又犯罪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在給予行政處分時,可給予一次性罰款。但是,開除必須由廠長經理 提出,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開除時間以作出開除決定的時間為準。

除名,是對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限的勞動者,將其從勞動者名冊中刪除、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它不屬於行政處分。依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期間應當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可見開除和除名有著很大的區別。並且開除是過去計劃經濟國營企業的老做法,在現在已經很少能用上了。如今單位一般都是用除名的手段,所以現在人們所說的開除其實大部分都是除名。而毛毛的單位要開除他的理由是請假超過1個月即不能屬於開除的理由也不能屬於曠工的理由,更何況他是開了請假單的,本來就是單位允許的。

那單位在合同中說“辭職和被開除均須付違約金”對不對呢?

辭職是違反合同義務的`一種做法,要支付違約金在情理之中;那被開除除名 又不是員工之希望,難道也算違反合同義務嗎?其實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作出開除、除名、辭退等導致雙方勞動關係消滅的處理,都屬於勞動者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等同於由勞動者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是違反合同義務的,支付違約金也在情理之中了。當然單位要對開除、除名勞動者的理由進行有力的說明及程式上的通過程式上文中解釋開除和除名時提到 。萬一勞動者不服發生仲裁訴訟,單位要對於開除和除名的理由之充分合理進行舉證。否則有可能面對被仲裁庭、法院撤消開除或除名決定並賠償員工損失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