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預期違約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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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並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如何行使解約權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預期違約的解除權

  合同預期違約的解除權

概念解讀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並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這並不當然的導致合同的解除,須經解除權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 合同當事人均可採用通知的方式(口頭或者書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2. 合同一方行使瞭解除權後,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在異議期間,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該合同是否應該解除。異議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在解除e話通通知到達3個月以後才向法院起訴。

參考案例

甲向乙借款5萬元用於做生意,約定還款期限為1年。6個月後,乙詢問甲的生意時,問及到甲乙兩人的價款,甲明確告知乙,自己生意失敗,將無法償還該筆借款。於是乙向甲發出解除該借款合同的通知,並要求甲歸還5萬元。甲對乙的解除通知

甲乙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甲向乙借款後,還款期限到來之前,甲明確表示自己將不會履行還款義務,這屬於合同的預期違約。乙可以據此行使合同的解除權,提前收回借款。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決方法

解決流程

提別提示:

①合同履行階段,一方預期違約的,沒有違約的一方可以向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即生效。合同解除後,未違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返還價款、訂金等。

②非違約方還可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返還價款、訂金等。

③違約方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可以在異議期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合同是否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