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及解除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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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及解除權概述


要探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首先有必要認清合同解除法律制度下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權等基礎範疇。
(一)對合同解除的認識
合同解除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產生較遲,各國立法對其規定不一,學者們的認識也不盡一致。通說認為合同解除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後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廣義的合同解除包括狹義的合同解除和協議解除。“大陸法系民法一般認為,合同解除是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的,而協議解除為雙方合意的行為,因而不屬合同解除的範疇。”由此可見,大陸法系民法採取狹義的合同解除概念。從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條的規定來看,對合同解除採取了廣義的概念,包括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筆者贊成合同解除採狹義的觀點,合同解除應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協議解除因是雙方合意的行為而不屬合同解除的範疇。本文中涉及合同解除相關概念場合除特別註明外,均採狹義的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權的內涵
 合同解除權作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而日益為人們所重視,學者們對其內涵的界定觀點較為一致。史尚寬教授認為:“權利因其作用,普通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及抗辯權。自己正當得為某行為或不為某行為,或依特定之行為使生法律上之效果之權利者,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也。正當要求他人為某行為者,請求權也。” “得為契約解除之權,謂之解除權。解除權依當事人之契約或依法律之規定而發生。前者謂之約定解除權,後者謂之法定解除權。解除權為因解除權者之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契約之效力溯及的消滅之權利,故為形成權。”張俊浩教授同樣認為:“得為解除合同的權利,稱解除權,其在性質上屬形成權。”從這些持大陸法系理念的學者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權或稱解約權,一般指在條件成就時,合同當事人一方得以單方解除的意思表示消滅合同關係的權利。其性質歸屬於形成權,是一種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合同解除權由解除權的主體、標的和內容等構成,其標的為無形利益。從史尚寬教授對合同解除權的界定來看,可將合同解除權型別化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此外,也還存在一種介於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之間的事實上的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既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後另行約定。而法定解除權,根據發生的原因或事由不同,可分為因一方違約所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和非違約所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違約情況下,各國合同法一般依據違約型別和違約性質或程度等作出產生解除權的規定;在非違約情況下,對出現不可抗力和其他無法預見和控制的意外原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也規定產生解除權。至於事實上的`解除權,是指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但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交易習慣等,在實踐和習慣中仍然存在的解除權。如定金合同的解除權,客運合同乘客的及時退票權等。
合同解除權之所以產生的目的可以說是為實現合同法的自由、效率、正義和安全價值,讓合同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卻使權益受損的合同,使當事人從已經發生拘束效力的合同中“逃離”出來。但合同解除權應能基於一定的原因而消滅。從前面的闡述可以知道,基於解除權的形成權屬性,解除權人只要單方面行使權利,就可以導致合同關係的消滅。因此,它的存在與權利相對人的利益關係甚大。如果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長期享有解除權而不行使,合同解除權不能基於一定的原因而消滅,會使當事人雙方因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不但損害交易秩序,而且也會損害權利相對人的利益。因此許多國家和我國都規定了合同解除權消滅的原因。具體來說,消滅原因可分為一般原因(一般民事權利消滅的原因)和特別原因。前者一般指拋棄、放棄(包括明示或默示方式)和行使;後者則包括期限屆滿而未行使、經相對人催告而未行使、行使前債務人已履行或補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