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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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合同大解除大家可能都有所耳聞,那麼具體什麼是合同的法定解除,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 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使一方當事人付出代價或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規定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經過解除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 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特點在於: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換言之,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的 解除權,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區別在於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一方當事人享有僅憑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 示即可使當事人雙方間現成的法律關係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徵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約定解除則是通過雙方協商或事先約定解除的條件,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69條、94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這幾種情形的,當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權。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 因不可抗力產生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 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存在已經沒有任何意義,應該解除,並非一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就產生法定解除權,如果不可抗力 對合同的影響程度不嚴重,沒有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就不能解除。這個法定解除條件實際上是在出現不可抗力以後,對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條件,只有在影 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解除,而不是隻要出現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預期違約 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2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這實際是對明示和默示預期違約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明確或以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的,非違約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選擇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 同,合同對雙方不再有約束力。規定這項制度的目的是讓預期違約的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儘快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 失。

(三)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9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 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項的前半部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 除合同。”這兩種情況下的遲延履行,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後未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當事人遲 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對方訂立合同目的落空,沒有繼續履行的意義,這種情形可不經過催告程式。這兩種情況其實質都是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均構成根本違約, 非違約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法》第94條第4款後半部分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如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不 適當履行等也可能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非違約方只要能證明因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律也賦予他合同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

(五) 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 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條是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當 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並通知對方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在 對方出現《合同法》68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時,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對方在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根據合同性質的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 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條第5項屬於兜底性條款。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當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權。這實際是為將來法律的發展預留空間,同時防止法律規定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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