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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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種類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樣,用人單位是通過勞動合同與工作人員確定關係,合同一旦生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這樣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資訊千萬不要錯過了。下面是本站小編跟大家分享的有關合同的資訊,僅供參考。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

企業只有依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有關的法律賦予了企業更多的義務。

一、就企業而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並不等於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後,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單位既沒有通知職工履行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也沒有與其續簽合同,形成勞動關係事實上的延續,若此時用人單位再解聘職工或職工主動辭職,應認定為勞動關係的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 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企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些糾紛。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四、不得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婦女特殊時期勞動合同的問題。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其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如果該女工有《勞動法》第24、25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

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裡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