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之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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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對於解除合同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合同法規定之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解除合同的分類:

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型別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法律特徵:

解除以有效合同為標的中國合同法設定解除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這樣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由於主客觀情況的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讓合同繼續發生法律效力,約束當事人雙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有時還會有礙於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賦予法院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權力,才會使局面改觀。

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適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148條和第219條規定了僅僅適用於特別合同(如買賣、租賃諸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為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原則上必須有解除行為

解除的條件不過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於中國法律並未採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合同並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有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

雖然上級主管部門的行政命令對於合同的解除有時會起重要作用,但是該行政命令並不是解除行為,僅有行政命令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當事人接受時,才會發生解除的效果。這也正說明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行為。不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的解除則是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而裁決的,不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型別,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是解除權人一方發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關係消滅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消滅,發生與合同從未訂立相同的後果,承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類是使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依然存在,不承認解除有溯及力。

在中國,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無直接規定,人們認為,研究這個問題固然不能忽視解除有溯及力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更適當。如果這種觀點是正確的話,解除就與無效、撤銷不同,因為無效、撤銷一律有溯及力;也與附解除條件不同,因為解除條件成就,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向將來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