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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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如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有因違紀違章,刑事犯罪,協商一致,患病負傷,破產整頓,情勢變更等等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和法律責任。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規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這並不表示勞動合同的內容一經訂立就不得變更或解除。勞動法同時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依法、依約解除)。此外,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也非常普遍(非法解除)。在網路及電臺接受諮詢的過程中,很多人都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問題非常關心。因此,根據《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就上述問題結合實踐作以下歸納總結:

依法(依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一、試用期內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因違紀違章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因刑事犯罪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四、因協商一致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因患病或負傷解除: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

六、因不能勝任工作解除: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單位須先行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七、因情勢變更解除: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工作地點重大調整即可適用該規定。

八、因破產整頓解除: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單位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總結提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未經上述程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行為無效。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權: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2、濫用違紀違章解除權:

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規章制度違法,或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濫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權:

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4、濫用調整調薪權:

隨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如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或者將勞動者調往外地分公司上班,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特別提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5、濫用經濟性裁員解除權:

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尋由辭退“三期”女職工或醫療期內勞動者。

許多單位覺得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於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藉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此外,很多用人單位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管理人員個人好惡,或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惡意剋扣、拖欠工資,強行辭退勞動者。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繼續履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特別提示:須由勞動者提出繼續履行的要求,且企業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方可適用。

2、賠償損失。

《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