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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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大家應該都聽說過也都知道什麼是合同解除,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合同解除的程式!

合同解除程式

  合同解除程式

(1)必須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法對當事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作了規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a.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b.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c.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d.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e.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f.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當事人協商解除的,協商一致的、合同立即解除,未達成協議的,合同不能解除。

(2)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催告。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進行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條件,行使解除權前必須進行催告,未進行催告的,解除合同的行為應為無效

(3)通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4)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權。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毫無限制。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在一定期間行使。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後的合理期限,要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後儘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間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5)依法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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