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徵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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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應怎樣計徵?

2016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徵收規定

時值年末,又到了發年終獎的時候,不少企業會計前來諮詢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應怎樣計徵。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假如:一個人在2016年1月取得年終一次性獎金24000元,其年終獎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應按以下步驟計算:首先,24000元/12個月得出商數為2000元,以此來確定稅率10%和速算扣除數105元(適用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新《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9月1日起實施),該納稅人應繳個人所得稅為24000×10%-105=2295元。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3500元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假如該納稅人當月工資為3000元,其計算方法為[24000-(3500-3000)]×10%-105=2245元。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同時,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單位以年終福利的形式給職工發放實物,也應併入當月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另外,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