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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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鑑定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型別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型別企業: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2、彙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辦理程式:

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鑑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鑑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二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鑑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鑑定意見,完成稽核、認定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鑑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於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瞭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後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辦結告知:《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