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小微企業優惠政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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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核定徵收的企業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嗎?如何享受?四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核定徵收小微企業優惠政策2016,更多熱點創業專案歡迎您繼續訪問()。

核定徵收小微企業優惠政策2016

1一個查賬徵收的企業,如果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條件,但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本年度預繳時如何填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因此,可根據該企業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自行在預繳表上填報優惠享受情況。

2一個核定徵收的企業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嗎?如何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3四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4新政策出臺後,對於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中關於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標準有什麼變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5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繳新老政策銜接,如何徵收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五、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彙算清繳的新老政策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1.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後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減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2.根據財稅〔2015〕99號檔案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