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年報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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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5]99號檔案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年報的填制,更多熱點創業專案歡迎您繼續訪問()。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年報的填制

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早在2014年總局公告第23號就規定,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規定限額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企業因為大部分實行的是月份申報制度,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2015年10月份預繳申報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在20-30萬之間的.企業,就存在著按照99號檔案,按不同階段經營月份的比例分攤計算本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如何準確的計算減免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是擺在從事納稅申報實務操作會計們面前的一個實際難題。

本文試以例項加以解析,以供廣大從事核定徵收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申報的納稅會計們參考。

一、幾點注意事項:

1、採用的納稅申報表版本。

實行核定徵收且系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

2、申報表各欄次填報方法。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按如下要求填報: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2行“不徵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收入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不徵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第3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具體包括4行+5行+6行+7行+8行各項內容的合計數。

第9行“應稅收入額”:=第1行收入總額-2行不徵稅收入-3行免稅收入。如企業無第2行和第3行內容,則第9行=第1行收入總額。

第10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稅務機關為本企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此比率不得自行更改。

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第9行應稅收入額×第10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2)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第15行“稅率”: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基本稅率。

第16行“應納所得稅額”: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第16行=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與第15行基本稅率25%的乘積。

(3)應補(退)所得稅額的計算

第17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填報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減按20%稅率徵收(減低稅率政策)和減按10%稅率徵收(減半徵稅政策)。1)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本行填寫本表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5%的積。無需填寫第18行“減半徵稅”。2)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本行填寫本表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15%的積;同時填寫第18行“其中:減半徵稅”。第19行“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當年累計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第20行“應補(退)所得稅額”:=第16行應納所得稅額-第17行減免所得稅額-第19行已預繳所得稅額。當減免所得稅額和預繳所得稅額之和大於等於第16行應納所得稅額時,本行的季報生成數為0。

二、10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例題 】某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系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為其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12%。該企業2015年初賬面未分配利潤為正數,不存在彌補虧損因素。2015年1-9月份累計實現各項收入為133.33萬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為16萬元(133.33*12%),按照財稅〔2015〕34號檔案的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1-9月份已預繳企業所得稅1.6萬元。

截止10月份累計實現各項收入為183.33萬元,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為22萬元(183.33*12%)。該企業2015年10月份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 首先計算10月份應預繳的稅金:

將截止10月份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累計22萬元按10月份所佔已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後,10月份應按財稅【2015】99號檔案減半徵稅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22萬元×1/10=2.2萬元

因此,按減半徵稅預繳的應納所得稅額為:

2.2萬元×50%×20%=0.22萬元

2)計算2015年1-9月份應繳納的稅金:

分解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22萬元×9/10=19.80萬元

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的所得,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

則,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所得稅額為:

19.80×20%=3.96萬元

3)10月份累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10月份減半徵稅的所得稅額+1-9月份減低稅率的所得稅額

=0.22+3.96=4.18萬元

減去前3個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1.60萬元,則10月份應補繳所得稅額為4.18-1.60=2.58萬元。

4)累計減免額的計算:

10月份減半徵稅的減免額為:截止10月末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10*15%

=22*1/10*15%=0.33萬元

1-9月份減低稅率徵收的減免額為:截止10月末累計應納稅所得*9/10*5%=22*9/10*5%=0.99萬元

則截止10月末累計減免額=0.33+0.99=1.32萬元

按填表順序計算,截止10月末應補交的所得稅額為:第16行應納所得稅額-第17行減免所得稅額-第19行已預繳所得稅額。

=(22*25%)-1.32-1.6=2.58(萬元)

最後的結論為:正算和反算的兩種結果是一致的。

三、實操填表示例:

【重要提示】由於從2015年10月1日起,是財稅〔2015〕34號和財稅【2015】99號兩個檔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銜接起始點,因此,本月納稅申報表的第17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包括減按20%稅率徵收(減低稅率政策)和減按10%稅率徵收(減半徵稅政策)兩種方法計算出來的減免額合計數。這一點是和以往各個月份填報時所不同之處。希望納稅會計們在實操中加以注意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