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居民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收政策,同時地方稅務機關也根據總局的稅收檔案,也相應的制定了地方的政策,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核定徵收那些事兒。
一、企業具有哪些情形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薄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企業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
地方省市稅務機關對可納入核定徵收重點考查範圍,也有相關的細化規定,比如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下發的《遼寧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實施辦法(暫行)》(遼國稅發[2009]42號)規定,下列的納稅人,可納入核定徵收重點考查範圍:
1、連續零申報或虧損的企業;
2、稅負相對於同行業企業明顯偏低的企業;
4、毛利率相對同行業明顯偏低的企業;
5、成本費用率相對同行業明顯偏高的企業;
6、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企業。
上述企業凡具有本辦法第三條情形之一的,應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哪些企業不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特殊行業、特殊型別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徵收,具體由國家稅務總局單獨明確。具體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型別的企業: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2、彙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6、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除了總局的上述規定以外,各省市稅務機關對不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有各自的規定,比如:
(1)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規定: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即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額超過800萬元或年度成本費用額超過600萬元的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徵收。
(2)瀋陽市國家稅務局、瀋陽市地方稅務局下發的沈國稅發[2009]68號規定: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批發和零售貿易業、年應稅收入額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居民企業納稅人、房地產開發業納稅人、成本和費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A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徵收。
(3)陝西省國家稅務局、 陝西省地方稅務局下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徵收。但對一定規模的標準並沒有界定。
(4)江蘇省地方稅務局下發的蘇地稅函[2009]283號規定: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對外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實際盈利水平高於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上限的企業不適用於核定徵收。
(5)廣西國家稅務局、廣西地方稅務局在下發桂地稅發[2008]72號中要求:嚴格按照總局規定的條件,合理確定本地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徵收範圍,並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獲利能力的大小,按戶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不得采取全行業統一的按照銷售(營業)收入一定額度實行定額或者隨徵率附徵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對一刀切搞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以及擴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範圍的,一律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核定徵收的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下列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1、計算公式
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或: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2、關於應稅收入
“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應注意:
(1)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2)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
3、關於應稅所得率
(1)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① 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② 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③ 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專案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專案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專案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專案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佔比重最大的專案。
(2)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製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築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4、企業不適用採取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企業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5、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鑑定。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徵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鑑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鑑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五、關於核定徵收改為查賬徵收方式時的資產處理
企業從核定徵收改為查賬徵收方式時,應提供以後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資產的歷史成本資料,並確定計稅基礎。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資產,應按照正常折舊(攤銷)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計算以後年度稅前可扣除的折舊(攤銷)額。
因此對於核定徵收企業,在核定徵收期間也應該加強資產的票據管理,及時索要大額資產的發票。
六、關於虧損彌補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此,對以前年度尚未彌補仍在稅法彌補期內的虧損,核定徵收企業不得計算虧損彌補額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查賬徵收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按稅法規定年限進行彌補,且核定徵收年度一併計算在內。與此相一致的規定,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下發的2011年第4號公告《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第四條:企業徵收方式由查賬徵收改為核定徵收,其實行核定徵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用於彌補此前年度發生的尚在法定彌補虧損期內的虧損;此前實行查賬徵收期間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用以後再次採取查賬徵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彌補期限應自發生虧損年度的次年起連續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但是,也有地方稅務機關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如吉林省國家稅務局下發的吉國稅函[2011]80號第二條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變更彌補虧損管理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徵收方式的納稅人改為核定徵收方式後,在以後年度再次轉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其彌補虧損問題,應以其再次轉為查賬徵收方式的年度為起始年度重新計算,原來查賬徵收時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不能結轉彌補。
因此,關於核定企業彌補虧損問題要結合當地的政策規定執行,如有異議,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注:
本文中涉及的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檔案主要有: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