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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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日前印發相關管理辦法,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風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企業被檢查次數與等級掛鉤。下面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到您!

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資訊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的採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資訊,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資料、資料等資訊。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資訊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資訊的採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資訊資料庫,並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系統提供資訊。

第二章 信用資訊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資訊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資訊、行政許可資訊、檢查資訊、食品監督抽檢資訊、行政處罰資訊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資訊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訊。

行政許可資訊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資訊。

檢查資訊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資訊。

食品監督抽檢資訊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資訊,以及不合格食品的專案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資訊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資訊,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資訊。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後2個工作日內記錄並及時匯入食品安全信用資訊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資訊保安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資訊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資訊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資訊。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資訊進行修改,應當在資料系統中註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資訊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資訊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資訊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資訊時,應當隱去最後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資訊,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資訊,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食品安全信用資訊,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資訊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資訊,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資訊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並在核實後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資訊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並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並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徵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資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資訊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路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資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