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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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違約的性質如何,受害方均有權依照合同及《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採取合理的救濟措施,以維護自身的權益。這些違約救濟措施中,有的僅限於買方或賣方採用,有的則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均可採用的,其中包括損害賠償、實際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擔利息以及預期違約條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種。

合同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由於根本違約已經使守約方實際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因此,筆者認為一方根本違約後,實際履行或中止履行對於守約方已毫無意義,所以守約方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損害賠償、宣告解除合同、承擔利息等。

(一)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一種主要的違約救濟方式。《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後可能獲得的利益。土地。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救濟方式,它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當對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後,守約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銷售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宣告,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才開始有效。

 (三) 承擔利息

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7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項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礙其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正確理解和確認根本違約對於限制法定解除權的行使,進而鼓勵交易、維護市場的秩序和安全有非常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