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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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的免責事由有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第三人過錯(違約方不免責)。下面由合同法欄目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違約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排除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的

(三)第三人過錯(違約方不免責)

我國合同法121條明確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約定的,違約方要向對方承擔責任。(合同的相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