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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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範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不能預見
  不能預見指的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這裡的不可預見指的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而不能依據當事人自身是否預見到了事件的發生來確定。例如,打鑽孔樁的時候,在20米深處遇到一塊孤立的岩石,使得鑽孔無法進行,造成了損失。該事件可以稱為不可預見,因為再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這裡會存在一塊孤立的岩石。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例如,儘管當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預報,但是也無法避免地震的發生,這就是無法避免。如果事件通過當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發生的,即使發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例如,發生了地震,當事人無法將已完工程移離地震地區,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可以將損失避免,對於這部分損失而言,該事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各國對於不可抗力的範圍更沒有統一的規定。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如下情況:
  (1)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海嘯等;
  (2)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騷亂、特定的政府行為等。
  (二)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違約責任的免除
  違約責任免責,是指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免責條件或者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債務人將被免除合同履行義務。
  1.約定的免責
  合同中可以約定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免除其責任的條件,這個條款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並非全部有效,侵犯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2.法定的免責
  法定的免責是指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即使當事人違約也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重點解析]
  1.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觀情況
  2.在《考試用書》中,“不可抗力的事件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兩大類:一類是自然事件,如水災、火災、地震、瘟疫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動亂、武裝衝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等。”這部分內容僅作一般掌握即可。
  3.應當注意,儘管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但並不是發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全部免責,有的時候會得到部分的免責。例如,承包商承包的是一條公路,全長100公里,因其中3公里的範圍內發生了地震導致承包商工期延誤,則承包商只能就受到地震影響的區域性免責。
  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 任。
  本節典型習題
  1.2005年2月2日王海與李俊簽訂了一個合同,合同中約定王海將自己惟一的挖掘機租給李俊,租期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1日。但是在2005年2月25日王海卻將此挖掘機租給了李林,租期為2005年2月25日至2005年6月25日,則(B)。
  (A)王海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B)李俊在2005年2月25日即可要求王海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