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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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全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貼上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登出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登出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拓展閱讀】

關於我國印花稅納稅規定的解讀

1.財產租賃合同

涉稅問題:房產租賃合同未貼花。許多納稅人承租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房產,但在簽訂合同時卻未按規定貼花,從而造成少繳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裝置等,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其稅額不足1元的,應按1元貼花。(2)有些財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多個年度或月份,應就租賃期合同總金額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貼花,而不應分期貼花。例如,某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房產,租期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應在簽訂時貼花30000×5×1‰=150(元)。

2.財產保險合同

涉稅問題:汽車保險單未貼花。當前許多納稅人擁有汽車,而一般汽車每年辦理交強險和商業險,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因此,納稅人應對簽訂的合同性質的保險單按規定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要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汽車保險單貼花,計稅依據是保險費金額,千萬不能將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計入保險費。例如,某納稅人一輛汽車交強險保單總金額為1310元,其中車船稅為360元,交強險為950元;商業險金額為4250元。則納稅人應貼花(950+4250)×1‰=5.2(元)。

3.借款合同

涉稅問題:向銀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據未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照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注意事項:(1)小微企業暫不貼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2)納稅人向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其相應的合同或單據不貼花。(3)對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貼花,應按《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執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涉稅問題:總分包合同按差額貼花。建築業企業在承包工程後,經常將部分工程對外分包,這就需要再與分包方簽訂合同。這時,總包方既要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又與分包方簽訂合同,在計算總包合同印花稅時,是按減除分包合同後的金額作為依據,還是按合同總額計算,往往容易犯錯誤。

注意事項: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不管是總包、分包還是轉包,每次計算印花稅時,都應該按照簽訂合同的總額作為計稅依據,按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並且每次參與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應繳納相應的印花稅。此外,有些小型裝修企業及個體戶,在接到分包工程時,往往都容易疏忽繳納印花稅,認為總包方已繳納過印花稅。其實,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簽訂合同,雙方每次都應按合同總額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