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繳納方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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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

印花稅的繳納方式規定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貼上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登出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檔案(88)財稅字第255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應納稅憑證貼上印花稅票後應即登出。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登出;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登出。登出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貼上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貼上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彙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