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傳手抄報內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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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宣傳手抄報內容:安全法制小常識】

法制宣傳手抄報內容大全

 ◆我國法規分類

按照法律的效力、適應範圍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應作如下分類:

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法律效力最高;

法律:按照立法的程式分,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規定、實施條例和檔案,大多數為專業法律如林業法、水利法等,包括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形式釋出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法律效率的政府宣告、政府公報;

行政法規:適用全國,指國務院釋出的各種命令、規定、條例、實施細則和檔案,包括以國務院總理命令釋出的實施條例和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適用全國,指國務院直屬各部、辦、委,以及全國性政府組織如證監會、銀監會等釋出的各種命令、規定、條例和實施細則,包括以部長命令形式釋出的細則、實施辦法;

地方法規:指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政府、人大按照國家法律通過的實施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包括以政府令(如省長令、市長令)頒佈的各類實施辦法等具有司法效能的法規性檔案。

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法律條文解釋;

 ◆加強我國安全法制建設的意義

安全法制是安全生產的五要素之一。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標準,行業、企業要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將那些被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上升為制度和法規。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用法律法規來規範政府、企業、職工和公民的安全行為,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違章必糾,體現安全監管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使“安全第一”的思想觀念真正落實到日常生產生活中。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系可以由四個層次的立法組成:

一是法律,主要有《憲法》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勞動法》《建築法》《煤炭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法》《鄉鎮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

二是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我國已頒佈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但仍需要不斷完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當前尤其需要修訂事故報告和調處理方面的法規,制定綜合性的`、規範執法工作的法規和事故應急救援方面的法規;

三是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目前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或《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等;

四是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和安全生產標準。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應涵蓋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綜合類,當前急需制定的主要有《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安全諮詢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安全檢測檢驗管理辦法》《安全檢測檢驗機構資格認可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規定》《安全培訓機構認可辦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是礦山安全類,包括修訂《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條例》《礦山救護條例》及《尾礦庫閉庫安全規程》《礦山建設專案安全評價辦法》《煤礦事故調查程式規定》《煤礦安全監察責任制規定》《煤礦安全條件及評估辦法》《煤礦重大隱患監控治理責任追究辦法》《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統計報告規定》和《煤礦粉塵危害監察規定》等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是危險物品安全類,我國在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經頒佈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但還不夠完善,需要制定《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條例》《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和改建、擴建專案安全審查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建設專案安全評價辦法》《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辦法》等規章。

四是其他安全類,需要修訂和制定的有《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定》《鍊鋼安全規程》《鍊鐵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易燃氣霧劑生產企業安全管理規定》《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軍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

五是國際勞工安全衛生公約,現階段我們應加強對《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工商業勞動監察公約》《礦山安全與衛生公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碼頭作業職業安全和衛生公約》公約的研究,為適時批准有關國際公約做好準備。

另外還有建築安全類、交通運輸安全類、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類等法律法規,也應在《安全生產法》、有關法律的框架下制定有關的法規、規章。

  【法制宣傳手抄報內容: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享有以下的基本權利:

(1)平等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

(4)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

(5)結社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權;

(7)人格尊嚴權;

(8)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

(9)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權;

(10)宗教信仰自由;

(11)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權利;

(13)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

(14)休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