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小高階教師資格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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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評定標準

江西省國小高階教師資格評審條件

國小高階教師須具有較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勝任國小、國中或高中迴圈教學,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功,能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教學效果良好;積極實施素質教育,所教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學生在各方面得到較全面的發展;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能,積極參與教研活動,勇於承擔教學公開課,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國小、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成人初等教育機構,以及各級教研室、基礎教育有關的教育部門、校外教育機構和專業技術職務是國小教師系列的教育事業單位的在職在崗並取得相應層次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師德良好,敬業愛崗,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嚴於律己,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團結協作,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和績效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取得現資格以來,出現下列情況,在規定年限上延期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報。

(二)年度考核、教學工作質量與職業道德評估不合格者,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延期2年申報。

(三)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者,剽竊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報。

二、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滿2年,且取得國小一級教師資格並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2年。

(二)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滿3年,且取得國小一級教師資格並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3年。

(三)獲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滿4年,且取得國小一級教師資格並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4年。

(四)獲中師學歷滿5年,且取得國小一級教師資格並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5年。

(五)確有真才實學,教育教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具備上述第(三)點學歷未滿4年或未具備上述第(三)點規定學歷(學位),取得國小一級教師資格並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滿4年,且取得國小一級教師資格並受聘國小一級教師職務滿3年,取得現資格以來,如其業績條件與論文、論著條件符合本條件第七條要求,則可破格申報。

第四條 專業技術工作質量(能力、水平)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任教師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工作量和學校規定每年的聽課數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每週上課6節以上,國小每週聽課1節以上;校級領導每週上課4節以上,每學期聽課15節以上。幼兒園教師平均周帶班時間:專任教師4個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組長)3個半天以上(或聽課、評課8節以上),副園長聽課、評課4節以上,園長聽課、評課2節以上;教研員須有計劃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聽課、評課,每年不少於:縣級60天、市級40天、省級30天(提供基層證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體學生,有機結合教材內容,善於將思想政治教育滲透於教學之中,關愛學生,因材施教。根據教育教學需要,服從學校安排,積極承擔並勝任班主任工作(須提供所在學校評價意見)。

三、能運用良好的'普通話進行教學,達到學科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水平,勝任各年級或各年齡班的教學。教研員須承擔市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試驗工作1次以上。

四、進行過2次校級以上公開課教學(教研員、電教、裝備教師每年承擔1次以上)。在培養、指導二級、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作出一定成績。

第五條 業績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育教學業績顯著,被評為縣(區)級以上學科帶頭人、骨幹教師;或獲縣(區)級以上榮譽稱號。

二、教育教學成果突出,教師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學科優質課、課件、自制教具、錄影課、實驗技能、教學案例和論文等綜合性競賽中獲縣(區)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指導學生獲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舉辦的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縣(區)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鄉鎮教師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學科優質課、課件、自制教具、錄影課、實驗技能、教學案例和論文等綜合性競賽中獲縣(區)級三等獎以上獎勵;或指導學生獲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舉辦的本學科競賽縣(區)級三等獎以上獎勵。

第六條 論文、論著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撰寫本專業教育教學論著1部(本人撰寫1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1篇。

三、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評比中獲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2篇。

四、鄉鎮教師須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評比中獲縣(區)級一等獎以上獎勵1篇,或縣(區)級二、三等獎以上獎勵各1篇。

第七條 破格條件

一、業績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育教學工作突出,獲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被評為市級以上骨幹教師。

(二)教育教學業績顯著,教師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本學科優質課、課件、自制教具、錄影課、實驗技能、教學案例和論文等綜合性競賽中獲市級一等獎以上獎勵;或指導學生獲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舉辦的本學科競賽或綜合性競賽市級一等獎以上獎勵。

二、論文、論著條件

取得現資格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教育教學論著(作者之一,或本人撰寫不少於3萬字);

(二)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本專業教育教學論文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