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居住證制度》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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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維護在城鎮居住生活的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近日,省政府出臺了《吉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的《吉林省居住證制度》全解讀,希望能幫助到您!

《吉林省居住證制度》全解讀

1、實施居住證制度的重要意義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著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域性作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對於助推吉林振興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出臺《吉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升,全省流動人口總量持續增長,2015年已達到162萬,為吉林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但在享受社會保障、子女教育、衛生計生、技能培訓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存在待遇不均等、保障不到位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省政府先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居住證制度立法問題,省公安廳積極主動開展試點工作,選取長春、四平、松原三地試點發放居住證,截止目前,已發放145萬張,僅長春就發放居住證112萬張,為全面鋪開居住證制度積累經驗。國務院《條例》正式公佈實施後,省委書記巴音朝魯,省長蔣超良,副省長、公安廳廳長鬍家福等省委省政府領導分別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推動居住證制度建設,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省法制辦、省公安廳認真學習領會《條例》精神,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積極研究政策,對前期起草的《吉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並報請省政府進行審議,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出臺。

3、居住證的主要功能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辦法》從為流動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出發,積極提升居住證的“含金量”,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九項便利。六項基本公共服務涵蓋了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待遇等。九項便利包括了按照有關規定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有關規定在居住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的'享受規定的優惠待遇,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適齡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試規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參加普通高階中學和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考試,國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等內容。

4、居住證的申領條件

居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

(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已滿半年。居住時間計算以申請人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時間,或者提供的居住地住址證明、就業證明、就讀證明中記載的時間為準。

(二)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四)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連續就讀。

《辦法》實施前試點地區制發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有效期滿、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規定申領新的居住證,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對於實際居住已滿半年但未進行居住登記的申領人,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核查,核查確認後,辦理居住登記,登記後受理居住證申請。

5、申領居住證需提供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6、居住證的申領方式、辦理時限和發放地點

申領人可以通過到派出所現場申請,也可以在“網際網路+公安”綜合服務平臺上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辦理時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於有急需的群眾,可以通過“綠色通道”提前領取居住證。

按照申領人要求,可以選擇到市(州)公安機關和派出所現場領取證件,也可以選擇郵寄方式收取證件。

全省居住證發放分兩步實施,第一步,即日起,在長春、吉林、延邊3個市(州)先期實施;第二步,7月底前在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長白山、梅河口、公主嶺全面實施。

7、居住證地址資訊變更及簽註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持租房合同、住宿證明等能夠證明居住地址變更的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變更。

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8、居住證收費標準

居住證首次領取、地址變更、簽註不收取費用。

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9、居住證與暫住證的區別

暫住證是從管理角度登記流動人口,以防範管理為主。居住證是群眾自願辦理的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證明。一字之差,體現的是從管理到服務的觀念轉變,為已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在城鎮安家落戶和安居樂業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10、騙領、冒用居住證如何處罰

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證或使用騙領的居住證以及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1、十一、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工作保障

居住證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在貫徹實施中建立了三項機制,確保居住證制度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一是建立有效的工作協調機制。各相關部門成立了工作專班,明確任務、細化措施、落實責任,定期研究解決居住證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居住證實施工作規範、有序、高效開展。

二是建立規範的居住證制發模式。作為居住證制發機關,公安機關出臺文件,進一步明確居住證申領條件,規範居住證制發流程,強化工作保障,切實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工作,讓群眾方便快捷申領居住證。

三是建立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各相關部門切實發揮職能作用,結合本部門職責任務,建立了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確保群眾享有相應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將居住證的“含金量”真正兌現為群眾實實在在的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