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證積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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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是外來人員在本地居住的綠卡,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天津居住證積分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天津居住證積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資辦企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居住證持有人,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

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定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附件)確定。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彙總、稽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並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程度、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及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稽核、打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並向社會公佈。

市審批辦負責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專門設立積分服務視窗,開發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以下簡稱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實現積分資料一門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實、歸集彙總、自動生成。

市公安局負責申請人年齡、落戶地區、有無行政拘留和有無犯罪獲刑記錄等情況的稽核、打分等工作,並做好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與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的共享互聯工作。

市教委負責申請人學歷、學位證書等相關內容的稽核、打分等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情況的稽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婚姻登記資訊的稽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稅局、市工商局負責申請人投資納稅、從事個體經營情況的稽核、打分等工作。

市人口計生委負責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稽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申請人的授權,負責查詢並提供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第二章 積分管理

第五條 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提出,於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彙總申請人相關材料後,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應當登入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或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填寫《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並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後,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單位整理彙總;用人單位應當製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員名冊,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積分服務視窗申請辦理。

用人單位積分申請人員名冊應當包括職工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文化程度、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等專案,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在簽註期限內的申請人本人的居住證。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積分申請表。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及其相對應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申請人在津投資辦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申請人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影印件,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影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供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職稱證明、職業資格證書;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納稅、投資證明;

(五)結婚證以及配偶勞動合同(個體經營執照)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六)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七)成年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八)申請人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

第九條 積分服務視窗接到申請後應當將積分申請人員的基本資訊錄入積分管理聯辦系統,並與市公安局的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的相關資訊進行實時比對,核對無誤後予以受理,並向用人單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 積分服務視窗受理申請後,將電子資訊分支流轉至駐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相關部門服務視窗進行稽核打分。

用人單位應當在積分服務視窗受理申請後即時將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負責積分稽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視窗,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送審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視窗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後,對涉及本部門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稽核,對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數,並將稽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管理聯辦系統。

各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原件、影印件等材料比對稽核無異後,退回原件,影印件留存備查。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視窗應於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出具稽核意見並加蓋積分管理專用章,同時通過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將入戶積分稽核表電子表格打分留痕,並即時上傳。

第十三條 積分服務視窗收到上傳資訊後,通過積分管理聯辦系統對各部門的稽核打分情況進行比對彙總,由系統自動生成積分排名。

第十四條 積分服務視窗每年5月和11月將積分管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情況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通過天津政務網或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公佈。申請人可由用人單位統一查閱積分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於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天津政務網或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佈,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證明書》,並由用人單位在積分服務視窗領取。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應在6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為本單位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相關積分手續。員工提出申請,如用人單位不予受理的',員工可向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對提供虛假資訊、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積分期間(從申請人居住證簽發日至積分入戶名單公佈日)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由此空缺的積分入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遞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專案累計扣減。

總積分等於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

第二十一條 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積分,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條 積分管理聯辦系統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為先;積分依然相同,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

第二十三條 積分申請材料的相關稽核部門依據本細則規定分別制定稽核辦法和流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