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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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是每個工作人員要了解的,下面由小編為大家精心收集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清單,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清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第三條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定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彙總、稽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並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立功、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稽核、打分等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申報指導分值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