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慶市居住證辦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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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從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體內容和小編一起來看看!

2017重慶市居住證辦理政策

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戶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滿半年並符合條件的即可申領居住證,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參保、辦理護照、子女接受教育等。此外,居住證持有人如果符合規定的落戶條件,有望落戶我市。

辦理條件

1、申請人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2、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解讀: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備註:重慶主城9區內跨區居住的不需要辦理,主城戶籍的居住在周邊區縣,或者周邊區縣居住在主城則需要辦理

居住證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溫馨提示:在重慶,居住證持有人是可以入戶的,也可以持居住證辦理出入境證件(港澳,臺灣,護照),還有更多重慶居住證福利。你想了解嗎?

辦理材料

1、申領居住證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並提交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4、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流程

持相關證件到暫住地所屬公安局派出所辦理即可。

辦理地點

辦理地點: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視窗或登記站(點)申報暫住登記。

辦理時間:週一到週五 上午8時到12時,下午14時到16時

重慶市居住證辦理地點(部分)

大陽溝派出所 渝中區上小較場62號 63841133

解放碑派出所 渝中區滄白路17號附1號 63756361

較場口派出所 渝中區較場口82號 63841745

朝天門派出所 渝中區打銅街22號 63842348

七星崗派出所 渝中區和平路251號 63843168

重慶市公安局/派出所資訊大全(電話+地址+工作時間)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可以當場製作發放;對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

工本費: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核定。

溫馨提示:

目前重慶居住證辦理不支援網上申報,必須到居住地派出所才能辦理。至於辦理進度也只能通過網點,電話查詢。

申請條件

居住地居住並登記滿半年

辦法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申請居住證要具備什麼條件呢?一是申請人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二是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對於合法穩定就業,要被相關用人單位招用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對於住所,除了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等,用人單位、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也符合條件。

申請程式

首次申請免收證件工本費

哪些機關可以辦理居住證?一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二是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

辦法規定,申請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對於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當場發放紙質居住證。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否則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對於換領、補領居住證,將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也不得收取費用。

持證福利

參保辦護照子女義務教育

辦法規定,持證人在居住地享有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辦法還對持證人子女的.教育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義務教育和按規定就讀普通高中、職業中學、民辦中學,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階段連續就讀三年學籍的可以參加大學聯考。

此外,持證人還可以在居住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及簽註,申請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簽註;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並獲認定、獎勵及資助等。

對於取得當地居住證三年以上的適齡青年,還可以在居住地應徵入伍。

另外,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把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戶口公民申領、使用居住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市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製作以及指導全市居住證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簽註及相關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經濟資訊、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國土房管、衛生計生、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戶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招用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並且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

本條第一款所稱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七條 居住證應當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八條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負責對辦理居住證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審驗。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當場發放紙質居住證;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居住證。

第十條 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者更正的,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地住址證明在現居住地辦理變更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有關公共決策和居住地社群事務管理;

(三)參加社會保險;

(四)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服務、勞動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失業人員管理服務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四)傳染病防治、適齡兒童預防接種、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臨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服務;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八)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優惠服務;

(九)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義務教育和按規定就讀普通高中、職業中學、民辦中學,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階段連續就讀三年學籍的,可以參加大學聯考;

(二)參加本市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註冊),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鑑定,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三)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並獲認定、獎勵及資助;

(四)取得當地居住證三年以上的適齡青年,可以在居住地應徵入伍;

(五)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等業務;

(六)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及簽註,申請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簽註;

(七)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八)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九)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八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資訊庫。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做好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實現資訊共享,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