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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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地人員準備在城市居住7日以上的,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或居住證申領點申報居住登記。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南寧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南寧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

一、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物件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南寧市居住或者在南寧市跨縣居住的流動人口。

二、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本市(縣)之日起7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社群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或通過網際網路自主申報系統等社會化資訊採集系統申報居住登記。申報居住登記按種類分個人申報和集體申報,按方式分現場申報和網上申報。

(一)個人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報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或影印件;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辦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原件或影印件。

2、填寫好的《南寧市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

3、申報人年內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張。

(二)集體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報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及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指派代辦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

2、填寫好的《南寧市流動人口資訊集體登記表》

3、申報人年內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張。

(三)現場申報。

申報人或代辦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社群服務機構提交申報居住登記材料進行申報。

(四)網上申報。

申報人可以使用手機APP(i微警公眾版)、微信(公眾號:nnjfcz)等自主申報系統客戶端及實名制聯網門禁報警系統等社會化資訊採集系統填寫資訊、上傳申報居住登記材料進行申報。

三、居住證發放物件在南寧市區(縣)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流動人口,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領居住證:

(一)現役軍人;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不可申領居住證。

四、申領居住證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

(二)填寫好的《南寧市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

(三)居住時間證明。

1、“全區居住證管理系統”居住登記滿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需再提交居住時間證明。

2、未申報居住登記或登記居住未滿半年,符合特殊審批直接申領的,需提交連續居住、就業、經商、就讀證明材料包括:

(1)近期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原件或影印件。

(2)仍在履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原件複核,影印件留存。

(3)自有房產的,其本人及直系親屬申領居住證可不受申報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即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或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單位住房的相關檔案材料或記載個人資訊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公共租賃房或拆遷回建協議或危舊房(改住房)協議(合同)等單位分房證明或能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單位可重複使用首次辦理材料影印件)和購房(租房)合同的小產權房或軍區部隊制發的軍區房屋所有權證或軍區房屋購房合同相關材料原件複核,影印件留存。

(4)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需南寧市房產部門出具、城區房產部門暫不採納)的原件複核,影印件留存。

(5)仍在經營期限內本市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南寧市行政審批局一證通證照)的,提供原件複核,影印件留存,其本人及直系親屬申領居住證可不受申報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6)在本市國小、中學取得學籍並就讀或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和本人學生證原件複核,影印件留存。

(7)經設區市以上人社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

(8)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或就業證明材料。

(四)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證明之一。(符合辦理特殊審批直接申領的連續居住、就業、經商、就讀證明材料,不需重複提供)

1、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1)商品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上任何一種材料影印件(只需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資訊頁)均可。

(2)集資建房、市場運作房、單位住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房管部門出具的有關出售國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相關檔案(辦理單位可重複使用首次辦理材料);

③集資或市場運作購房協議。以上任何一種材料影印件(只需房屋權屬證明檔案中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等資訊頁)均可。

(3)自建房的:

①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集體土地使用證;

④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⑤建房開工證;

⑥有關部門頒發的房契或地契;

⑦有關部門(城建、規劃、國土、鄉鎮土地管理部門等)簽發的準建證明;

⑧住建、國土、規劃、鄉鎮土地管理等部門開具的房屋產權證明。以上任何一種材料影印件(只需房屋權屬證明檔案中標明房屋地址、權屬人及蓋章等資訊頁)均可。

(4)公共租賃房的:南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單位出具的稽核登記表等證明材料影印件。

(5)租賃房產的: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覆印件。

(6)無房屋權屬證明的:社群、村委經調查出具的.房屋無權屬證明材料。以上任何一種方式均可作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屬於借住、寄住等非租賃關係的親屬、朋友房產的,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聯絡方式及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對申領人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屬於租賃房產的,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身份證影印件及聯絡方式,仍在租賃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影印件(租賃未過期限且有房屋詳細地址等內容)。

2、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

(1)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且仍在履行期限內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係證明的影印件;

(2)仍在經營期限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社會團體登記註冊證明覆印件;

(3)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證明材料,如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以上任何一種方式均可作為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

3、連續就讀證明材料:

(1)在本市國小、中學取得學籍並就讀的,提供由所在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2)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並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五、申領居住證方式

申領居住證分現場申領和網上申領。現場申領是申領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社群服務機構提交居住證申領材料進行申領。網上申領是申領人在網際網路、手機APP、微信等自主申報系統客戶端填寫資訊、上傳居住證申領材料進行申領。

六、居住證(年度)簽註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南寧市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連續居住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居住證簽註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簽註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居住地住址未變更的,不需提供);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

(三)填寫好的《南寧市居住證年度簽註、專案變更及補(換)領申請表》;

(四)連續居住證明。

(1)居住地住址未變更的。屬自有房產的不需提供連續居住證明;屬於借住、寄住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對借住、寄住的簽註人出具的連續居住證明材料;屬於租賃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已過期的,需提供新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租賃合同證明覆印件,否則不需提供;屬於合法穩定就業或就讀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或連續就讀證明材料已過期的,需提供新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或連續就讀證明材料影印件,否則不需提供。

(2)居住地住址變更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影印件。屬於借住、寄住的,還需提供房屋產權人或所有人對借住、寄住的簽註人出具的連續居住證明材料。屬於租賃的,還需提供租賃合同證明覆印件。屬於合法穩定就業或就讀的,還需提供新的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或連續就讀證明材料影印件。

七、居住證居住地住址變更居住證持有人應填寫好《南寧市居住證年度簽註、專案變更及補(換)領申請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託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或社群服務機構辦理居住地住址變更。

八、居住證登出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機關核實後,應登出其居住證:

(一)死亡的;

(二)已在南寧登記常住戶口的;

(三)騙領居住證的;

(四)申請登出居住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登出的情形。

九、代為辦理申報居住登記可以委託他人辦理,需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辦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影印件。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簽註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醫學出生證明、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等能夠證明存在監護、親屬關係的證明。

十、收費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居住證簽註、變更手續不收取費用;補領、換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20元。

十一、法律責任

在居住登記申報、居住證的申領、補領、換領以及辦理變更、簽註等手續過程中,申報人、申領人、簽註人及代辦人應當對提交的證件、證明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騙領、冒領、偽造、變造或購買、出售、使用居住證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