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廉租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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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張家界廉租房申請條件,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張家界廉租房申請條件

張家界廉租房申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平方米以下(慈利縣、桑植縣、武陵源區由其政府自行確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最低人均年收入線以下(起步階段暫定為人均年收入1440元以下);

(四)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均無力解決住房。

申請程式

(一)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居住地戶口證明、家庭主要成員身份證、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房屋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據證件(以上證照驗看原件及影印件),並由其初審;

(二)初審合格後,由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填寫《張家界市城鎮廉租住房稽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減免稽核登記表》或《張家界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稽核登記表》一式三份,並按規定時間定期呈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根據相關部門的稽核意見15日內完成對申請情況的`稽核;

(四)經稽核符合條件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居住地和就業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五)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廉租住房租賃通知單或租賃住房補貼通知單和廉租住房稽核登記表到廉租住房提供機構(單位)辦理租賃簽約手續或租金減免手續或租賃住房補貼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