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廉租房的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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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福州廉租房的`申請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福州廉租房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條件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稽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二、申請流程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稽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佈,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稽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稽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稽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物件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稽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稽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