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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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是由作家約翰.密爾所創作的一本書,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下面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這本書的主要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論自由》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論自由》是英國著名思想家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最重要的政治著作, 完成於1859年。嚴復在1903年譯成中文,以《群己權界論》為書名。1959年商務印書館重譯出版。2009年10月1日南京譯林出版社重譯出版。

全書中心論題有三個:

(1)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2)論個性自由;

(3)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

通讀該書,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力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

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密爾認為,個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標時,無論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對他人利益的影響,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判斷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標準是:是否對社會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爾所強調的個人自由是種社會自由,這體現了密爾對如何實現自由原則的思考。他認為人格的價值不僅是形而上學的教條,而是在實際條件下要實現的東西。《論自由》肯定思想和討論自由,並要求政府不僅要通過消極地不干預來保障公民自由,還須依靠立法來創造和增進公民自由。體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會,社會要素被引入密爾對自由的討論之中。密爾認為,政治自由和社會自由本身具有價值,人們對自由的追求不僅於己有利,也使社會能從中得到好處。

通過密爾的論述,自由的範圍更加廣闊,自由主義哲學也更加貼近時代要求。自由原則和自由主義哲學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獲得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論自由》共5章,以公民自由為中心,對自由問題進行了多方面的闡述。

第一章為引論,指出全書要闡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探討社會對個人施用權力的性質和限度。認為干涉社會成員行動自由的唯一目的應是“自我防衛”──防止對他人的危害。宣佈自由是在不剝奪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第二章論述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認為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

第三章闡述個性的自由發展,認為這是人類幸福的首要因素,會使人對自由、對他人更有價值。主張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反對社會習俗的專制。

第四章討論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個人對社會的義務源於社會對他的保護。社會成員的行為只要互不損害利益和權利,只要為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受損害與妨礙而承擔責任,就不受社會強制。

第五章重申兩條基本原則:個人行動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他人也不得對之干涉;個人行動若有害於他人利益,個人要向社會負責,要承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

作者簡介:

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生於英國倫敦,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著名的自由主義法學家。自幼在父親的嚴厲管教下受教於英國和法國,為《旅行者》、《編年史早報》、《威斯敏斯特評論》、《法學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後,應聘主編《倫敦評論》。在此期間的著述後被收入《論文集》中(1859)。密爾主要著作有《邏輯方法》(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婦女屈從》(1869)、《論自由》(1859)、《代議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議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論述代議制的專著,是密爾政治思想特別是國家理論的一部重要著作。約翰·密爾的代議制理論主要包括代議制政府的形式、職能、民主制、選舉權、議會以及地方代表機關和民族等問題。約翰·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因此,當1903年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群己權界論》。

作品目錄:

導 讀 為什麼我們今天依然還要讀穆勒?

獻 辭

第一章 引論

第二章 論思想言論自由

第三章 論作為幸福因素之一的個性自由

第四章 論社會權力之於個人的限度

第五章 論自由原則的應用

譯後記

圖書簡介:

《論自由》一書寫於1859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密爾在《論自由》中開宗明義,闡明《論自由》的主題不是討論所謂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即社會可以合法地施加於個人的權力之性質和界限。”嚴復在譯密爾《論自由》時,把書名譯為《群己權界論》,實在是精闢地理解了密爾著作的主旨。應該說,群己權界問題並不是密爾時代才出現的新問題,密爾注意到,“它幾乎從最遙遠的古代開始就一直把人類區分開來”。不過,密爾強調,在他的時代,一些“比較文明”的國家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進步階段”,出現了新的情況下,對於自由問題,“要求人們給予不同、更為根本的對待”。這一 “新階段”的最大特徵是民主化與商業社會的勃興。

民主化的出現給人類追求自由的事業帶來新的課題。在民主化之前,人民通過制約政府權力來保障自已的自由。一方面,人民可能以憲法限制政府的權力,維護個人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另一方面,人民可能期望通過民主的方式控制政府,使其追求人民的利益。然而,隨著民主化的出現,人們愈來愈清楚地看到,“運用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施加物件的人民並不總是一回事;而所謂‘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已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餘所有人管治的政府。”這樣就會出現一種情況,大多數人民監督制衡政府,使專制暴政的弊端在民主社會中不復存在。

密爾還特別注意到現代商業社會所帶來的平等化、平庸化、與趨同化傾向。密爾認同商業社會是一個傾向於平等、平均、平庸的社會,在這種社會,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們現在讀相同的東西,聽相同的東西,看相同的東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懼也指向相同的物件,擁有相同的權利與自由,以及主張這些權利的相同人的手段”。大眾教育的普及,傳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業製造業的發達,“所有原因結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敵視個性的勢力,以致不容易看出個性如何還能保住其領地。”

《論自由》(OnLiberty)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如果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意見都一致,而只有那一個人持相反意見,人類也沒有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論自由》還探討了自由理論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簡單將之歸結為兩句格言: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

宗旨思想

《論自由》認為公民自由所應當包括的三個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討論的自由,即在科學、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問題上,人民有形成、闡述和堅持自己意見的自由。思想自由,通常也稱為思想自由權。英國曆史學家伯裡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書中稱:希臘人之所以使我們永遠銘感難忘,乃是因為他們最初發現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作為一項概念的提出則始於17、18世紀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革命。關於思想自由的概念,學界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有著各種不同的表述。筆者認為思想自由是進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張、意見和想法的權利。思想自由強調個人內心活動的自主性,它是保證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觀和思維能力進行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做出各種自主性行為的基礎。

討論自由是以語言、文字、音像、電子、藝術或其他形式表達意見、尋求資訊、接受觀念、傳播思想的自由。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人類社會政治制度的變革、經濟組織的演進、科學技術的提高,都離不開言論的自由傳播和廣泛交流。人類社會前進的每一步都與討論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們通常把討論自由稱為“第一權利”、“人類最重要的、潛力巨大的、活動的資源”。而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關係可謂緊密。《論自由》認為,對於各種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討論,是保證科學和藝術獲得發展的首要前提。凡有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學術昌明、藝術輝煌的時代。凡壓制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思想和藝術死氣沉沉、愚昧黑暗的時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討中才能被發現。在某一個時代某一個民族思想界一時居統治地位的觀點,並不能因此而被認為即是真理的觀點。儘管思想自由不應該受到控制,但現實告訴我們,控制思想絕非不可能。關於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並非事實。第一,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干涉或剝奪人們的表達自由而變相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思想自由。因為,國家權力無法干涉人們的`內心思考,但卻可以干涉人們思想的表達,而沒有思想的交流、資訊的傳播,人們就會失去資訊源、失去觀念的碰撞和不斷完善而無從思想或正確地思想,人們的思想就會逐漸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第二,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剝奪人們的資訊自由或向人民灌輸錯誤甚至有害的資訊、理論而引誘或逼迫人民錯誤地思想。現實中,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間接的,政府或個人總是通過侵犯公民的其他權利達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目的,因而應當儘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實現對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保護。就我國法制現狀而言,當前應該對一些表現公民思想的權利進行立法,尤其是十幾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聞立法!儘快出臺新聞法對於思想自由以及言論自由都有著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義。

價值觀念

《論自由》自由觀的背後存在這樣一個價值預設:不存在絕對的真理,人類的理性具有侷限性。因此,必然會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同一時空狀態下多種價值的共存。價值的多元化必然會導致價值衝突的出現。對此,流行著這樣一種危險的觀點:最好的生活可能無法實現或難以達到,但可以無限的接近,因此,對於所有的個人來說,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自己的方式去努力獲致最好的生活。在《論自由》看來,“最好的生活”便是個人幸福與社會進步,在對這樣一種最高價值目標達成理性共識的前提下,自由僅僅是對愚昧與落後的一種寬容。儘管密爾主張不同的民族及其人民應該探索屬於自己的道路,但令人遺憾的是,其並沒有把這種開放的觀念應用到非西方民族中去。當密爾在討論東方各民族時,他主張的是西方國家應該把他們的文明傳播到東方世界[8]。 《論自由》價值衝突是不完美的標誌,不同價值觀念之間存在等級層次。在這種思維的主導下,當某一民族確信其比其他民族更接近“最終目標”時,其便會運用已經掌握的“更高等級的價值觀念”來同化其認為是“較低等級的價值觀念”,差異性的存在僅僅是達致最終一致性的一個緩衝期,一旦確信掌握了“最高等級的價值觀念”,自由與寬容將遍佈全世界。

圖書評價

《論自由》一書是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政治理論家約翰·密爾的著作,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可以說本書是密爾自由主義思想的系統論述,也是研究自由主義思想的重要著作。《論自由》在自由主義發展史上的重要性在於,第一次賦予自由主義完整而全面的理論形式,從心理學、認識論、歷史觀、倫理觀等角度為當時已經達到黃金時期的自由主義提供了哲學基礎,並以充沛的激情與清晰的邏輯對個人自由的理想作出強有力的辯護。用一些研究者的話來表述:如果不讀此書,就不瞭解自由主義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