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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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對於離職證明的作用都不太瞭解,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麼

  1、離職證明的作用

1、用人單位防止就業人員同時兼任兩分以上工作,減少公司機密洩露的機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雲動關係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的通知書。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瞭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可以的,也是應該的,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雲動關係的勞動者,

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請參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2、離職證明的用途有哪些?

通過了解得知,離職證明的用途,可以從四個方面來進行理解;第一、通過離職證明,可以證明自己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了相關的合同;第二、通過離職證明,能夠清楚的證明自己是按照正常的手續離職的;第三、當擁有了離職證明之後,足以說明本人已經屬於自由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申請失業金,或者向有關單位發出應聘的請求;第四、在辦理一些轉移手續的時候,也會用到離職證明,比如公積金、社保、人事關係,都需要本人提供相關的離職證明才能夠完成這些方面的轉移。

3、離職證明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關於離職證明,需要注意的事項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這三個方面分別是:第一、在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離職證明的格式;第二、在出示離職證明的時候,一定要出示蓋了鮮章的證明,對於這點,足以說明,那些影印件是無效的;第三、關於離職證明中的章,一定要單位的公章,並且章的形狀為圓形,若是方形的話,在蓋完章之後,要讓原單位,進行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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