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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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東濟南一大學生試用一個月後辭職時,遭遇用人單位50萬元的違約金索賠,勞動部門則指出試用期內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昨日有讀者來電詢問,作為剛畢業的大學生畢業進入用人單位後有一年的'見習期,那見習期內辭職要不要繳納違約金呢?倘若見習期和試用期重合,是否也要交違約金呢?就此記者採訪了勞動保障方面的專家林律師。

試用期辭職無需擔責


  見習期辭職要交違約金


  據林律師介紹,見習期是對應屆大學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主要對大學生有約束力,是計劃經濟條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產物。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一般期限為一年。見習期內,如果畢業生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必須有合同約定,賠償損失應由單位提供受到損失的證據。


  試用期辭職無需擔責


  林律師指出,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根據1995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