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須防“求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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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偷換“試用期”概念

畢業生須防“求職陷阱”

  小羅是北京師範大學的大四學生,她四處投遞簡歷,尋找工作的時候接到了一家小型出版社的電話,該出版社表示,如果小羅可以在出版社實習三個月並且表現得令人滿意的話,雙方就可以正式簽約。小羅想,在求職的高峰時期去實習的話,將錯過不少其他求職機會。而且,如何定義“表現得令人滿意”也存在很大的問題,於是就沒有答應。小羅的同學小夏聽說之後,覺得機會難得,於是就聯絡了這家出版社。在三個月的實習中,小夏一直在出版社中忙專案、整理資料,十分認真。不過,三個月之後,出版社並沒有與小夏簽約。後來,小夏聽說,出版社只是這段時間的工作比較多,需要她的幫忙,並沒有打算正式籤她。

  針對此案例,謝偉老師告訴同學們,這種口頭合約充滿了極大的不確定性,求職者們一定要當心,如果因此錯過了招聘的黃金時期,接下來再找工作的話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很多單位可能都已經招到人了。此外,《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試用期超過六個月,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這些,都需要大學生求職者們多加註意。謝偉老師特別提醒求職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勞動合同,尤其是其中關於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合同期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細節。在勞動報酬一欄中,要看清考核、獎勵辦法;工作內容一欄中,注意對職位的具體約定;合同期限一欄中,則要注意試用期的期限及相關問題。

  ——概念解析——

  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中。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的。(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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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職路上陷阱多自保意識須加強

  大四女生小雪是個“宅女”,看著身邊的同學一個個通過網路應聘找工作,她也開始忙著在各大招聘網站上投簡歷。當小雪在某人才招聘網上傳了簡歷後,該網站立刻給她發了封電子郵件讓她填寫完整的個人資訊,並說這樣可以為自己爭取更多被好單位錄用的機會。於是她便在網站上輸入了自己的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地址等。

  可誰料在接下來的'一週之內,小雪經常接到陌生人打來的電話,稱自己是某公司的管人事的,想錄用她,但這些單位都是查詢不到地址的小公司。更可氣的是,小雪的手機上從此多了許多廣告簡訊。她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的個人資訊已經洩露出去了,而此時想更改也來不及了。

  小雪的遭遇可以說是目前很多人都會面臨的煩心事。為了防止自己的個人資訊被網路騙子利用,對於求職者來說,首先應選擇一家達到一定規模、能夠為使用者提供全面服務的網站。一般情況下,選擇規模較大、知名度較高、門戶型的招聘網站才是明智之舉。除了相對較為隱私的個人資訊應該保密之外,求職者對於自己所投的就業單位事先也要有初步的瞭解,並且查詢他人對於該就業單位的評價,再來綜合考慮是否要投簡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