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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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實際工作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一個特殊的階段,即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勞動法條款的約束,而試用期到期後,這些條款的約束力就將自動回覆,而並非需要履行諸如“轉正”的手續以確認員工的.身份。《勞動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已經取代了所謂臨時工轉正為正式工傳統概念。

試用期後公司不給轉正怎麼辦?

用人單位在用工之初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首先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合同期內,而非獨立於合同期,所謂試用合格後“轉正”的做法實際是企圖規避試用期間的義務。事實上,自勞動者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下是不存在試用期的,因此,如果試用期內工資低於相同崗位其他職工的工資,則應補足差額。

綜上所述,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單位補籤勞動合同,並相應支付勞動報酬,對於不願依法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