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傷殘津貼最低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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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河北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決定對河北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統一調整,傷殘津貼最低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供養親屬撫卹金每人每月至少增加100元。新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這是從4月29日召開的全省一季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重點工作新聞釋出會上獲悉的。

河北省傷殘津貼最低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出臺《關於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調整範圍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

通知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了調整。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60元,二級傷殘240元,三級傷殘220元,四級傷殘200元。調整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統一調整到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於180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於160元。調整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統一調整到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生活護理費。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的護理費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護理費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護理費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傷殘津貼是指,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與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對其按月支付的津貼。工傷職工產生勞動能力障礙,喪失勞動就業機會,自身的行為能力被削弱,與工傷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自然應該享受相關的津貼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根據上述規定,傷殘津貼視傷殘等級的不同而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月發放,並因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而分為兩種情況:

(1)依照法定標準計算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高於或等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傷殘津貼按照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發放,該比例依照傷殘級別確定。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90%

例如:馬某為某汽車生產廠職工,因遭遇工傷事故,被鑑定為一級傷殘,在工傷事故發生前,馬某的工資為1200元少月,按照上述公式,其應獲得的傷殘津貼為:1200元/月×90%=1080元/月,馬某所在的汽車廠地處我國東部沿海某農業大省,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500元/月。這樣,馬某按照公式計算的傷殘津貼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就可以確定為1080元/月。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85%

例如:李某某為某化工廠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身受重傷,後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二級傷殘,在此前其工資為1000元/月,按照上述公式,其應獲得的傷殘津貼為:1000元/月×85%=850元/月,李某某所在的城市為我國中部某省會城市,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400元/月。這樣,李某某按照公式計算的傷殘津貼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就可以確定為850元/月。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80%

例如:王某某為某鋼鐵廠職工,因工緻殘,後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三級傷殘,在此前其工資為800元/月,按照上述公式,其應獲得的傷殘津貼為:800元/月×80%=640元/月,王某某所在的城市為我國東部某省會城市,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正好為640元/月,這樣,王某某按照公式計算的傷殘津貼等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就可以確定為640元/月。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其計算公式為:

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75%

五、六級傷殘津貼也以同樣的方法,即本人工資乘以法定的比例計算,需要注意的是,被鑑定為五、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並不當然獲得傷殘津貼,只有在其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予以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時候,才由用人單位按月對其支付傷殘津貼,而一至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是當然獲得並且是由工傷保險基金髮放的。

(2)依照法定標準計算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屬於工傷保險基金髮放的範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主要是一至四級傷殘,屬於用人單位發放範圍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主要是五、六級傷殘。

例如:楊某某為某運輸公司職工,在一次工傷事故中致殘,後被鑑定為四級傷殘,工傷事故發生之前其工資為600元/月,按照法定的標準,其所能獲得的傷殘津貼為:600元/月×75%=450元/月,楊某某所在的城市地處我國東部沿海某發達地區,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600元夕月,這樣,楊某某按照法定標準獲得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照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其差額,也就是說,楊某某最終可獲得600元/月的傷殘津貼。

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規定,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樣,如果傷殘津貼有所調整,其計算辦法就應依照調整後的標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