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條維權大道通羅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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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當出現勞動糾紛後,職場人士該如何解決?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佈;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法律就是職場人士維權的武器,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當職場人士與用人單位出現爭議或糾紛,這些途徑都可以幫助職場人士實現維權的目的。

1.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雙方共同解決爭議的問題。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形成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3.仲裁

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適用民事程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5.投訴

當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職場人士還可以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6.信訪

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職場人士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等單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