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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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崗位職責,崗位職責是組織考核的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崗位職責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運輸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運輸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運輸隊隊長是本工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在運輸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輸隊隊長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保證在運輸作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運輸隊(班、組)的工作,保證其能夠按照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運搬作業。

第3條 組織好班前會,在會上及時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精神,總結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下達當班工作任務,佈置工作。

第4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施工中遇到的問題。

第5條 按規定為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各崗位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並按照規定進行考核。

第7條 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職工按照運輸任務進行運搬操作,及時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8條 在批准進行大件裝置、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應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確保安全。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運輸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組織好對運輸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靈敏可靠。

第11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2條 及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人員的責任制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監督本區隊運搬計劃、運搬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三違”現象。

第15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本工區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6條 組織好本工區新工人簽定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7條 負責本工區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8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9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20條 組織落實好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21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5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運輸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6條 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運輸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運輸隊隊長對煤礦井下貨物、裝置等運輸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運輸隊在運輸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運輸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運輸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沒有按照運輸計劃、運輸安全措施及有關規定組織作業的,運輸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1條 在批准進行大件裝置、物資的運輸計劃時,未對有關具體安全措施嚴格把關,不能確保安全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害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工區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組織好本單位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單位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6條 運輸隊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運輸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輸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