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休假管理辦法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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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公司員工休假管理辦法範文

1、順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75天;剖腹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流產: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終止妊娠)者,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視情況給予休假15-45天。

3、懷孕七個月(含以上)的女員工,部門不得安排期從事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的女員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5、男員工配偶生育的,公司給予護理假5天。

6、女員工法定婚齡三年以上的為晚育,晚育女員工公司給予產假180天。已婚男員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條件,該員工可享受晚育護理假10天。

7、女員工產假及男員工護理假,假期工資照發。

哺乳假

1、生育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公司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公司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均算作勞動時間。

2、女員工在哺乳期內,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內禁止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和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3、哺乳假,假期工資照發。

節育手術假

公司員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工資照發:

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取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結紮輸卵管,休假20天;

結紮輸精管,休假20天;

5、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公司視情況將另行給予若干休假。

第十一條事假

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年休假者,須在年休假用完後請事假。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十二條工傷假(2004年1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作保險條例》)

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並所在部門報公司總經辦,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總經辦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認定後,給予工傷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者或者情況特殊,經哈爾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