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工傷鑑定不服的救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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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鑑定不服的救濟

關於對工傷鑑定不服的救濟的方法

發生工傷後,勞動者需要進行工傷鑑定。如果工傷鑑定的結果出來後,勞動者對於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採取哪些救濟途徑?對工傷鑑定不服,可以進行行政訴訟嗎?

對工傷鑑定不服怎麼救濟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複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這就是說,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二是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鑑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援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哪些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鑑定,包括傷殘等級鑑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

2、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鑑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