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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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原則包括有限實體審查原則、程式性審查原則和用盡內部救濟原則;法院對招生案件、評價案件和處分案件應適用不同的具體審查標準;應從擴大訴訟受案範圍和加大司法解釋力度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制度

關於我國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權利;救濟原則;審查標準;救濟制度

  司法救濟是指人院在權利人權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訴訟後,依其職權按照一定的程式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補救。司法救濟是實現正義的最後屏障。根據“有權利必有救濟”的理念,受侵害的大學生權利理應受到司法救濟。

一、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原則

對我國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有限實體審查原則。對於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水平、是否應予頒發學位證書等涉及對學術水平的判定問題,這屬於高校辦學自主權的範疇,法院不應對其進行司法審查。法院判決如果更改了高校作出的學術判定,不僅妨礙了高校辦學自主權,也是對學術自由的侵犯。司法審查不是要代替專家的判斷,而是為專家的行為劃定一個最外部的界限。因此,法院如果認為高校的處理決定不合法,不能直接代替高校作出處理決定,而應當撤銷原處理決定,並責令高校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2.程式性審查原則。所謂程式性審查,是指審查高校行為是否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是否遵循正當程式。正當程式原則是指高校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具體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以保證所作出的行為公開、公正、公平。高校在作出涉及到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處理決定時,如果沒有法定程式可循,法院應審查高校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符合正當程式原則。
  
  3.用盡內部救濟原則。大學生尋求司法救濟之前,首先應當運用行政系統內部救濟手段。主要理由是:首先,高校侵權案件往往交織著專業學術問題,如果作為糾紛當事人一方的高校由此築就了一道對抗審查的防線,糾紛往往無法得到公正和高效的解決。其次,訴訟的較為昂貴,對大學生來講,在能夠以較小的成本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沒有理由作出負擔更沉重的選擇,同時也可以避免高校內部救濟制度的虛置。

二、對不同型別案件的審查標準

在遵循上述救濟原則的基礎上,對我國不同型別侵犯大學生權利案件應適用不同的具體審查標準。

1.法院審查招生案件的標準。法院在審理高校招生案件時,必須把握好司法審查的強度,既要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又不侵犯高校的招生自主權。在招生案件中,法院應按下列標準進行審查:一是是否遵守平等原則。高校的招生條件設定是否違法,是否存在歧視條款,高校的招生決定是否考慮了不正當因素,如男女學生的比例、是否繳納贊助費等。二是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規定並向社會公佈的內容,對於報考的學生來說構成值得保護的信賴。因此,高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不得任意新增、減少或改變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的錄取原則。三是是否履行相應程式。高校招生的程式是否違法,是否遵守了招生錄取的法定程式,或在沒有法定程式時是否遵守了正當程式原則。

2.法院審查評價案件的標準。本文的研究只限於對大學生學業成績的評價,不包括行為評價。關於學業成績評價行為是否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在理論界有不同的意見。一種傾向於不受理,理由是:第一,由於學術能力的評價涉及高度的屬人性判斷,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二,評分、評議行為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而只產生間接的法律效果。因此,只需要設定對於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最終決定的訴訟渠道,如對頒發畢業證書行為可進行審查,而對於產生間接法律效果的`評議行為,不可單獨訴訟。另一種意見是傾向於納入訴訟範疇,理由是:首先,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限制法院的審查權必須具有高度說服性的理由。只有在法律授權行政主體有最終決定權時,才能排斥法院的審查。儘管評議行為具有很強的技術性,但這只是決定審查限度時應當考慮的問題,並不能以此為理由妨礙法院對其專業性以外問題的審查。其次,學校對學生的評價行為是其他行為的直接依據,其中對於學術能力的評價,如論文答辯委員會對於論文是否通過答辯的決定,‘是決定學生是否可以獲得學位的前提條件,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筆者認為,學業成績評價行為雖然是帶有極強專業性的行為,但是該行為中亦包含有法律問題,如考試的組織、考試的評分計算、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評議程式等問題都是法律問題。因此,法院對於學業成績評價行為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並不會造成對高校學術自由和高校自治的損害。在評價案件中,法院應按以下標準進行審查:評議人的資格和評議委員會的組成是否合法;評議的程式是否合法;評議的標準是否一致;評議的結論是否涉及不正當因素的考慮;評議事實是否存在誤認,如漏判、錯判、評分計算錯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