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對案外第三人權利救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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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虛假訴訟等侵害案外第三人權利等惡意訴訟的增加,對案外第三人權利進行維護日益受到學術界及實務界的廣泛關注。根據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對案外第三人權利的維護,主要有四種途徑,分別為:第三人蔘加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以及案外人再審制度。本文指出,如何做到更好地對案外第三人權利進行保護與救濟,應對上述四種救濟途徑進行比較分析,在不同的民事訴訟階段供第三人選擇最佳的權利救濟途徑。

論對案外第三人權利救濟的途徑

關鍵詞:案外第三人 協調 權利救濟

近年來,涉案雙方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類似於惡意訴訟等案件的存在,一方面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威脅。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案外第三人權利的救濟途徑主要存在以下四種:第三人蔘加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及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實踐證明這些程式之間存在重合的情形。為了更好地對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應當對此四種救濟程式作出相應的比較分析,以便於案外第三人當權益真正受到損害時得以選擇最有效的救濟措施,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

一、案外第三人權利救濟途徑

我們將法院裁判的作出為分界點,可以將民事訴訟過程劃分為不同的階段,由此可以對判決前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程式保障,稱為事前保護機制;判決後的程式保障為事後救濟機制,四種救濟途徑存在於不同的階段。事前保護主要是通過保障第三人蔘與訴訟程式的權利及訴訟地位;事後救濟機制主要是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通過再審及撤銷程式來終止已生效法律裁判。雖然四種救濟途徑可分為事前保護與事後救濟兩大類,但他們之間存在著諸多的相似之處:首先,四種救濟途徑都是案外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並參加到訴訟中,以求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其次,案外第三人提起救濟的依據都是對案件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下面分別來看下四種救濟途徑。

1、第三人蔘加訴訟制度,是避免和預防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最直接最簡單的救濟方式。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僅第56條對其有所規定,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作了一些補充,而且往往是就事論事地針對實踐運用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規範和解答,並未規定具體的適用標準和程式規則。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原有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保護的三大保護制度之上,新增的一種保護制度,大大提高和明顯增強對第三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力度和能力。但該制度尚處在建立之初,相關法律條文表述相對簡單,程式構建還不完善,邏輯性和系統性還不是很強。其中,對於該制度適格原告地位之規定較為抽象,確定當事人資格方面缺乏切實可行的操作標準,在司法實踐當中比較難把握,也即可操作性較弱。

3、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是為保證執行的正當性而設計的實體性執行救濟手段。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制度賦予了第三人以訴權,這雖有利於保護其權利,促進執行的正當性。但第三人在擁有了這種訴權後,便可能出於轉移財產、拖延或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等非法目的同執行債務人惡意串通,惡意提起異議之訴①。

4、從再審本身這一程式來看,它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式,具有滯後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賦予了第三人就確定執行標的物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審的權利,但是卻並不明確。儘管《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對其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但只能適用於針對執行標的物存在利害關係的情境。這樣的規定範圍非常狹窄,使得確認之訴不包含執行標的物的情況下,案外第三人無法適用此制度。

二、四種救濟途徑的協調

在訴訟過程中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主要發生在審判過程中、生效判決的作出和執行程式中存在執行第三人特定物的可能性,所以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四種救濟程式的存在是必須的。但在現實中存在的狀況往往是針對某一案件,幾種救濟手段常常可以共同適用的情況,又因目前法律處理權利競合的基本原則是權利人只能擇其一行使,而不能同時行使,因此有必要對案外人救濟途徑進行梳理,以求更好地對便於案外第三人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新出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不同救濟途徑的適用條件作出了不同界定,在本人看來,若想要實現四種救濟途徑的整體協調,則應該注重在對不同案件其所處的階段,來選擇不同的救濟途徑,這就要做好四種救濟途徑的整體協調。根據四種救濟程式各自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的階段,可以概括整理成下方表格: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條件允許,也即存在時間條件或者在訴訟中案外人蔘加的條件,應當優先適用第三人蔘加之訴制度,相對於其他幾種對案外第三人的救濟途徑而言,權利被侵害的案外第三人越早參加到訴訟中,其合法民事權益遭到實際侵害的可能性越小,其救濟的可能性與救濟的程度也必然越高。

其次,通過對事後救濟三者之間的比較分析來看,重要的關注點應集中於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執行異議,以及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第三人再審之間。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再審制度

在法院裁判生效後,當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法侵害時,當事人既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又可以提起案外人再審兩種救濟手段時,在本人看來,對於不同情況應作出不同的選擇:一是在執行程式中,中止執行是對案外人權益最大的保障程式,當案外人兩種救濟途徑都可以選擇時,應當優先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二是在非執行程式中,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的,應該優先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只需撤銷或者改變原生效裁判文書中對案外人不利的部分即可對自身權益加以維護,不必啟動再審,避免造成法院的訟累;三是對於虛假訴訟案件,原案訴訟本身沒有存在的必要,第三人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將案件撤銷即可。

四、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根據前文所述,二者都屬於對案外第三人的事後救濟手段,當二者可以選擇其一適用時,在本人看來,比較傾向於案外第三人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主要出於以下兩點考慮:

第一,執行異議之訴需經兩個步驟,即先進行異議審查然後再按照相關訴訟程式進行審理,案外人適用起來比較麻煩。

第二,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有異議而向法院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由法院進行審查,這裡審查主體就不再是法官而是執行局的人員,這也容易造成審判權和審查權合一,不利於公正判決和案外人利益的保護②。因此,建議案外第三人通過第三人撤銷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事後救濟途徑的銜接

我國於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新民訴法解釋中第301條-303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執行異議的銜接問題進行了規定,這對我國對案外第三人權利得以更好地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通過對條文的解讀及結合對案外第三人救濟措施的適用階段,由此可以分析出事後救濟三種途徑的銜接關係。

1、第三人提起再審程式,則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原審案件進行再審。

2、若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並且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起再審程式,則除虛假訴訟外,應將第三人撤銷之訴併入再審程式中。

3、在第三人未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及再審程式的前提下,第三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駁回後,應建議第三人儘量適用再審程式;此外需要注意,若第三人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但未申請裁判的中止執行,執行異議裁定被駁回後,不得申請再審。

總之,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四種救濟途徑都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案外第三人的權利得以維護,但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為了更好地應對案件的複雜化,需要對相關救濟制度作出更加細緻完善的規定,妥善地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維護我國法律和整個社會的秩序。

註釋:

①苗冠軍.我國案外第三人權利救濟制度研究.河北大學.2014.

②徐慧.第三人撤銷之訴問題研究.瀋陽師範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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