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高校學生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

才智咖 人氣:3.06W

[摘要]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如受到侵犯應得到司法救濟。現今,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不時受到侵害,但理論的禁錮和實體法律的不完善使得難以尋求司法救濟。在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加強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保障就顯得尤為重要。

論高校學生受教育權的司法救濟

[關鍵詞] 高校學生;受教育權;可訴性;司法救濟

在我國,受教育權利是一項憲法性質的權利。憲法第46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意味著受教育權利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同人的生存權一樣,應優先於其他的一般權利,國家、社會、學校等應優先保證公民享受充分的受教育權利,當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時也應得到及時的法律救濟。受教育權利作為一項憲法性質的權利,也被我國的教育法所內化。《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機會。”教育法的其他相關條款也分別對公民受教育的內容和保障作了一些規定。在現代社會,人們日益覺悟到了受教育權利的重大意義。人的受教育程度,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其利用有限的社會資源的能力,因而決定了其謀求財富、追求幸福和實現抱負的層次。而我國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法律相對滯後,有關學生受教育權的救濟保障制度極為單薄。

一、高校治理權及受教育權司法救濟的現狀

(一)高等學校治理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是高校對在校大學生進行治理的法律依據。《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有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治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等權利。《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定:“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研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41條規定:高校的校長有“對學生進行學籍治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家授權的高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校或者科研機構授予。”《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 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2005年3月29日頒佈的《普通高校學生治理規定》第五章規定了學校的獎勵與處分權,如第50條規定:“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分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第52條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遊記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這些法律,明確規定了高校對學生的學籍治理(主要包括獎勵權和處分權)、學位的授予等的權力,這些就是高校對在校學生進行治理的法律依據。它不僅是學校正常執行的需要,而且也體現了國家權力對於高等教育的參與,對高等教育功能的導向和價值觀的指引。

(二)高等學校治理權的性質

學校的權力來自兩方面,一是法律授權,二是學校的自治權。高校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式,作為國家的高等教育機構,在我國屬於事業單位系列。高校作為事業法人,原本不是行政機關,不應享有行政治理職能,不能從事行政活動。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校學生治理規定》,都授予高校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治理和授予相應的學業證書等權利。高校經過法律的授權,正當地把握相當的行政權力,承擔了某些政治理的職能,如對大學生的治理行為等。因而,高校對學生的治理具有授權的性質,是國家行政權力的組成部分。這就明確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治理關係屬於行政法律關係。高校是法律授權行使一定行政權力的法人組織,是公務法人,對學生的治理是國家教育行政治理的一部分。高校依據上述法律制定內部治理制度,做出具體治理決定或行為,是具體的行政治理行為,是公權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