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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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實行統一參保範圍和物件、統一繳費基準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2017吧!

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2017

  南通市工傷保險條例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統一籌集,納入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實行統一參保範圍和物件、統一繳費基準費率、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範區(以下簡稱市區)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和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市區工傷保險事務,並對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負總責。

各縣(市)和通州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所轄區域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市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工傷保險費的徵繳工作,各縣(市)和通州區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費的徵繳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各縣(市)和通州區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工傷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章工傷保險參保與基金徵繳

第七條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具體費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相關規定和基金收支情況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並適時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佈。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核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開展工傷預防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及時辦理參保人員增減手續,按月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瞞報、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含在統籌區外註冊的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期間,應為所使用的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辦理超齡人員從業傷害保險。

企業可採用實名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繳費參保,也可採取按專案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參保。

企業承接施工工程後,應在工程施工開工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在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時,負責查驗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專案參保證明,不能提供專案參保證明的,該專案按安全措施不合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是指房屋建築、鐵路、公路、港口、水利、電力、橋樑、礦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企業以及園林綠化等各類工程施工企業。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採取按專案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參保,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對應不同的待遇標準,由單位選擇確定。一檔費率為:房屋建築施工工程為總造價的0.12%,城市道路工程為總造價的0.06%,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積每平方米1元繳費;二檔為一檔費率的150%,三檔為一檔費率的200%。園林綠化工程參照城市道路工程的繳費標準執行,其它建設工程參照房屋建築工程的繳費標準執行。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首次參保的專案,費率按二檔確定。

第十一條工程施工期和專案合同額發生變更的,施工企業應在5日內辦理參保變更手續。未辦理變更手續發生工傷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緻殘鑑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由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章工傷預防、醫療、認定、鑑定和康復

第十三條建立工傷預防、工傷康復與工傷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障體系,完善工傷保險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加大工傷預防投入,依法開展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工作,提高職工工傷預防意識和能力,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

(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應在24小時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分析,明確責任,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事故分析報告、整改措施和處理結果。

(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評估,用人單位對評估的風險應及時作出整改,對在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用人單位可實時調整其工傷保險費率。

(四)工傷預防費在上年基金徵收總額的2%內安排工傷預防專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以及醫療機構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傷需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的,應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救治。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市)和通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所轄區內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照部、省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開展。

第十八條工傷職工緻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本人或近親屬申請,康復管理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均應到市定點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第十九條工傷康復應遵循醫療康復與職業康復並重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申請康復的,用人單位應予支援。

第四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法定退休年齡前,舊傷復發經診斷需要停工休息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前,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或康復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情及病史資料,經診斷確認並出具證明的休假時間。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因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經複查鑑定為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的計發基數以其鑑定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核定;平均繳費工資低於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的,按工傷發生時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核定。

第二十二條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複查鑑定等級改變的,其傷殘津貼予以調整:傷殘等級改變前傷殘津貼數÷原計發比例×傷殘等級改變後的計發比例。

第二十三條經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人員,職業病診斷書確定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