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南公積金貸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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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積金貸款政策是怎樣的呢?想必各位也很想知道吧,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7湖南公積金貸款政策

20日,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釋出《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為20%;提高購買二套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通知明確,提高購買二套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職工家庭首套房未使用住房貸款或者住房貸款已結清,再購買二套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調整為35%;職工家庭首套房商業貸款未結清,再購買二套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調整為45%。

通知強調,在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的湖南省外戶籍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提供在長沙市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屬於省、市、區引進人才和公務工作調動的湖南省外戶籍家庭憑有關部門證明,無需提供納稅或社保證明。

同時,通知適用於《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長政辦函[2017]38號)檔案規定的限購區域(即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長沙縣(限長沙經開區、星沙區域))範圍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執行,凡之前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2017年3月20日以前已經進件登記的貸款申請按原政策執行)。

關於調整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個人住房公積金信貸政策,支援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5]98號)檔案精神,決定對省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進行以下調整:

一、職工在長沙地區(含長沙市區和長瀏寧三縣)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原50萬元調整為60萬元;

二、繳存職工家庭首套房已轉讓登出,無其他房屋,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執行首套購房貸款政策,貸款金額不超過房價款的80%;

三、繳存職工家庭現有一套住房或現無房但有兩次住房登出記錄,未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含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相應貸款已結清的,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貸款金額不超過房價的70%,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上浮10%;

四、繳存職工家庭現有一套住房,已使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但相應貸款尚未結清的,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房價的60%,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上浮10%;

五、個人二手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成數分情況確定:首套房貸款成數最高不超過房屋成交價與所購房屋評勘價值之低值的80%;現有一套住房或現無房但有兩次住房登出記錄的,未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含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相應貸款已結清的,再次購買二手房申請貸款的,貸款成數最高不超過房屋成交價與所購房屋評勘價值之低值的70%;已使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且相應貸款尚未結清的,貸款成數最高不超過房屋成交價與所購房屋評勘價值之低值的60%;

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其中家庭名下僅有一套需銀轉按房產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屋成交價的80%、所抵押房屋評勘價值的80%、原銀行貸款剩餘本金三者之低值;家庭名下現有兩套房產或有兩次住房登出記錄且名下有一套需銀轉按房產的,其中現有的一套房產未使用住房貸款或相應貸款已結清,另一套申請銀轉按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屋成交價70%、所抵押房屋評勘價值70%與原銀行貸款剩餘本金三者之低值;若其中一套房產使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且相應貸款尚未結清,另一套申請銀轉按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房屋成交價60%、所抵押房屋評勘價值60%與原銀行貸款剩餘本金三者之低值;

七、購買精裝修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房為家庭首套房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房價的70%;所購房為家庭第二套房的,貸款金額不超過房價的60%;

八、在長沙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地購房,均向繳存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省內其他地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長沙地區購房向我中心申請異地貸款的,執行《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異地貸款管理辦法》;

九、單身繳存職工(含未婚或離異未再婚)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月工資基數測算月還款額高於家庭收入50%時,可按長沙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推算其月還款額;

十、以欺騙手段提供虛假資料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中心責令當事人限期退回所貸款項,限制其住房公積金賬戶5年,並將情況通報騙貸職工單位進行處理,不良信用記錄上傳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1日之前已辦理進件受理的個貸業務,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