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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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就失業保險基金的發展歷程做了相關梳理,對失業基金的現狀做了相關描述。《失業保險條例》施行10年來,失業保險基金在籌集、支出、監督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在對其中比較突出的幾個問題作較詳細地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於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問題研究

失業保險基金問題對策

一、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現狀

基金結餘以年均25%的增長速度引起了國內眾多學者的關注,並大篇幅的分析基金結餘的原因及其帶來的影響。基金供給的徵繳量與基金需求的給付量不匹配而造成的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餘的聲音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贊同。但是,僅僅從失業保險基金統計賬面的資料來看,是基金鉅額結餘與保障功能弱化不匹配失業保險基金供給與需求失衡的結構性矛盾嚴重限制了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如果將有效供給與有效需求的進行適當的調整,我國失業保險基金將會存在另一種狀況,即“失業保險基金供求平衡”。

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和運作出現的問題

(一)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覆蓋範圍狹窄

我國失業保險的現行覆蓋範圍僅限於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未把農民工、公務員和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失業保險法律體系。事實上,在城鎮的各類企事業單位裡存在大量的農民工,他們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民,而是脫離土地、長期在城鎮就業、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的勞動者。他們已在城市工作居住多年,職業、生活與城市居民已無兩樣,他們和農村已完全脫離了聯絡,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已不現實。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至今沒有將公務員納入其覆蓋範圍。

(二)支出結構不合理,促進再就業的法律規定籠統

《條例》在失業人員重新就業上,用於再就業方面支出的基金和專案規定過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促進再就業上的職責與義務也沒有明確。《條例》中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但並沒有組織失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的有關條款。絕大多數的失業人員在領取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後,並未真正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事實上,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不能通過建立有效的制度來促進再就業,失業人員仍然會繼續失業。

(三)失業保險基金給付標準不合理

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水平普遍偏低,接近社會救濟水平。《條例》第18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目前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比較低,大約只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左右。這樣低的失業保險給付水平,對既要滿足失業人員及家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有利於促進其再就業來說,是遠遠不夠的。此外,失業保險金給付忽視了失業者原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一律按同一標準給付,這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繳費的積極性,而且導致不少勞動者出現拖繳、欠繳和逃避繳費等行為,一些企業也採取虛報、瞞報職工工資總額的做法逃避繳費。

(四)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存,基金運營效率亟待提高

三、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結存背後的原因

(一)我國的城鎮登記失業率不能有效反映我國真實的失業情況

(二)失業保險給付待遇水平比較低

我國《失業保險條列》十八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市人民政府確定。”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因豐厚的失業保險待遇而出現“福利養懶漢”等現象,失業者缺乏再就業動機。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我國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只能夠保證失業人員本人和家庭一些必要的基本的生活安排和支出。

(三)失業保險給付受益時間短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我國的失業保險規定,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相比其他國家,我們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是比較短的。

四、相關對策建議

(一)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覆蓋範圍

把公務員、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納入失業保險法律體系中來。覆蓋範圍廣,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規模也會隨之擴大。公務員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應由國家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這樣既可以增加資金來源,減少國家部分財政支出,

又可以增加公務員的失業保險意識,進而促進國家公務員珍惜工作機會,激發其工作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