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失業保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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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拉薩的市民方便大家辦理失業保險的業務,下面提供相關拉薩失業保險的相關內容,歡迎參考!

拉薩失業保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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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拉薩市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有關政策

一、拉薩市失業保險參保範圍

根據《拉薩市實施辦法》和《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失業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規定,失業保險參保範圍是: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前述企業以外的股份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非股份制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拉薩市失業保險權利義務

參保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統籌並提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的相關材料,參保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可享受失業保險補貼、崗位專項技能和轉崗培訓補貼等政策;參保職工失業後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補助金,可享受補貼性質的職業培訓(包括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諮詢、職業指導等政策。

拉薩市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有關政策

三、拉薩市失業保險業務辦理

(一)拉薩市直屬(中直)企業(包括在自治區工商局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諮詢和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二)各地(市)所屬用人單位在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諮詢和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三)駐內地辦事處所屬和代管的用人單位在其辦事處所屬的社保局諮詢和辦理參保繳費業務。

四、拉薩市失業保險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對有關單位進行稽核,對不按照規定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根據《社會保險徵繳監督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的規定對該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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