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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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消除城市排外

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訊息,國務院法制辦4日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各項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權利及便利。持證人的權利包括參加社保、繳公積金、計生服務等,享受的便利包括隨遷子女享受中大學聯考資格、辦理出入境證件、申領駕照、辦生育證、補身份證、婚姻登記等。(12月4日 中新社)

我有很多初高中同學在沿海一些城市打工,因為買不起房子,便也落不了戶,一直如候鳥一般生活著,往返於沿海城市與老家。其中一些同學,他們的孩子也已到了上學的年紀,這些人常與我交流,稱自己很猶豫、很彷徨,不知道該怎麼選擇:一方面,看著政策三年一變,很希望讓孩子留在自己的身邊上學;另一方面,又害怕萬一政策沒跟上,或是自己的情況達不到辦居住證的要求,孩子無法異地大學聯考,那可能害了孩子一生。

這樣的人,顯然不是個案,還是極大的一個群體,他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流動人口。在這樣的境況下,全國性的居住證制度的推出,的確給這群人帶來了希望。而如今的徵求意見稿,更是明確了持證人的權利,其權利包括參加社保、繳公積金、計生服務等;享受的便利包括隨遷子女享中大學聯考資格、辦理出入境證件、申領駕照、辦生育證、補身份證、婚姻登記等。這無疑是利好訊息,給流動人口點燃了星星之火。

希望是有了,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樣的人,才能辦理居住證呢?從徵求意見稿來看,越小的城市,越容易辦理;越大的城市,越難辦理。其中在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穩定的工作;穩定的住所;參加社保的年限”等成為關鍵詞。再審視已經推出居住證的北京上海,其要求之嚴格,的確難以給人信心。以北京市海淀區為例,從繳納個稅的情況來看,個人年薪稅前應達12萬元以上才能辦理居住證;上海的`積分制也有較高的要求。這樣來看,居住證的辦理,的確有點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的意味。

仍然給人希望的是,如今這居住證管理辦法還在徵求意見階段,希望最終的決策,能順應民意、吸納民意,降低居住證的辦理門檻,尤其是在大城市與特大城市。畢竟,越大的城市,流動人口越多。對於居住證制度而言,沒有最完美的制度設定,因為這背後存在著極大的利益博弈,流動人口的意見未必會勝出;但有最完美的民意,即居住證制度在推出、改進、執行、規範的過程中,能充分尊重各方意見,平衡各方之間的利益需求,尋求最大的公約數。

但不管怎樣,明確居住證制度及附加其上的權利與便利,可以讓每個公民進行參照,讓生活也變得更加明確,與此同時,明確居住證制度幾年一修等也可提上議程。畢竟,對於流動人口而言,居住證制度的調整,就是對他們生活的一種改變。明確持證人的權利,就是讓他們尋找到一種明確的生活方式,尋找一種確定的生活,讓他們的生活不再彷徨。

如備受關注的異地大學聯考,到底行不行?怎樣才行?怎樣又不行?如果這給個明確話了,流動人口子女在哪上學的問題便也確定了。異地大學聯考如此,其他的各項公共決策亦然。自然,對居住證制度而言,其本身也應多些權利少些便利,因為便利同樣是不確定的,不利於流動公民做出確定的選擇。“讓公民生活少些彷徨”,這應成為居住證修改的原則與動力。

拓展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建立居住證制度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以下簡稱戶籍制度改革意見)明確提出的一項創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為了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報送的《居住證管理辦法(送審稿)》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廣泛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會同公安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範圍。

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精神,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三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第二條第一款)。

同時,結合各地實際,為了確保居住證辦法的各項制度落實到位,徵求意見稿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範圍,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

(三)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三是規定國務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依託國家人口基礎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及居住證持有人資訊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提供便利。(第七條)

(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在認真總結東、中、西部各地居住證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反覆徵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意見,在不影響其他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並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及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一是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平等享有勞動就業權利,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第十二條)

二是明確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便利。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證等便利。(第十三條)

三是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權利及便利。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居民委員會選舉、人民調解員選聘、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會考和大學聯考的資格等權利,在居住地享受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等便利。(第十四條)

四是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及標準。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相應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第十七條)

五是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登記為常住戶口的通道。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證發放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根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各類城市制定落戶條件的標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換領、補領等各項程式性規定(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並對騙領、出租、出借居住證等違法行為及負責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二、關於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入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