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生育保險發放及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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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修訂的《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知,甘肅生育保險發放及辦理指南如下:甘肅生育保險發放及辦理指南

甘肅生育保險發放及辦理指南

  甘肅生育保險發放及辦理指南

一、甘肅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生育保險基金由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構成。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費率應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的徵繳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並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二、甘肅生育保險如何發放

參保女職工生育或流產醫療終結後,由用人單位填報《甘肅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並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核發的《生育保健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醫院出具的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流產證明和本人IC卡及醫療單據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經審批後,由用人單位或本人持IC卡到商業銀行各網點統一領取生育津貼。

什麼是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統籌地區內進行審查和評估,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符合國家醫療機構條件的,為參加生育保險職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條件有:(1)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定規劃;(2)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3)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機構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4)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並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5)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政策,建立與生育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裝置。

甘肅生育保險繳費比例_甘肅生育保險如何發放

三、甘肅生育保險怎麼辦理

參保條件:

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省上另有規定的除外),包括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參保材料:

單位經辦: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彙總表》

參保流程:

單位社保經辦人員持上述辦理材料到當地社保局辦理相關參保手續。

四、甘肅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支付期限按照我省女職工產假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異地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按照職工參保地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支付。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下列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

(2)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3)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4)應當由公共衛生服務專案或者按照規定由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案支付的費用;

(5)屬於醫療事故等應當由第三方負擔的費用;

(6)在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7)新生兒疾病篩查、護理和醫療的費用;

(8)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費用;

(9)國家和我省規定的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它費用。